試務處組織規程 第3條 法規:試務處組織規程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組織目 第3條 本處置處長或主任一人,綜理處務,必要時得置副處長或副主任若干人,襄理處務。分區舉行考試時,得置試務督導一或二人,督導試務工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