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51 / 81 頁-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依船舶法第六十六條施行自主檢查之遊艇,其所有人應填報自主檢查表(附件一),並送航政機關備查。
-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第8條 …器、艉軸套及所有之通海裝置包括海水閥體及其附屬裝置等。二、除船舶載重線及吃水尺度外,本法第十條所定各款標誌。三、主甲板於各艙口蓋關閉下應具備良好水密及排水功能。四、艉軸檢查應確認無龜裂、異常磨耗、震動、變形及腐蝕,並檢查…
-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第9條 …裝置包括海水閥體及其附屬裝置等。二、船名、船籍港或註冊地名、船舶號數、法令所規定之標誌,其船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並應依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勘劃船舶載重線。三、主甲板於各艙口蓋關閉下應具備良好水密及排水功能。四、艉軸檢查應確認無…
-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第18條 遊艇之噸位計算及噸位量計方法依船舶丈量規則之丈量及計算。
-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第28條 遊艇應具備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一臺。
-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第29條 …,並應具備下列設備:一、足敷容載乘員定額之救生艇(筏)。二、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三、全球定位系統(GPS)。四、無線電設備:(一)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二)高頻無線電話或衛星電話。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遊艇應另具備雷達…
-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0條 …表(附件三)規定。但遊艇依本規則規定設置設備確有困難時,得由船舶所有人列舉事實及理由,經驗證機構審核後,報請航政機關同意豁免部分設備,或以具有同等效能者替代。遊艇設備構造、型式、材料與製造之規格,由航政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第39條 …艇所有人應自行認定船籍港或註冊地。遊艇不得與註冊或登記在先之船舶同名。
-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0條 …證文件或檢查紀錄。五、丈量紀錄。六、投保責任險證明文件。七、船舶無線電臺執照。總噸位二十以上之遊艇其所有人應於特別檢查合格及丈量後三個月內,依船舶登記法規定,向航政機關辦理登記。
-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2條 …列事項:一、船名。二、所有人及地址。三、船籍港或註冊地。四、船舶號數。五、建造日期與地點。六、檢查紀錄及丈量紀錄,包括檢查種類、完成日期、檢查地點、檢查機關與下次檢查期限。七、乘員定額。八、船身與主機種類。九、設備目錄。…
-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3條 本規則稱外國籍船員,指受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僱用之非中華民國籍海員。外國籍船員之資格、職責、管理及獎懲,本規則未規定者,比照本國籍船員依有關法令辦理。
-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4條 本規則所稱之船舶營運人如左:一、中華民國籍船舶以光船出租或委託營運方式租予或委託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打撈業或海事工程業營運者,其營運人。二、非中華民國籍船舶以光船出租方式租予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打撈業或海事工程業營運者,…
-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6條 …。中華民國僱用外國籍船員輔導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僱用外國籍船員之船舶所有人與船舶營運人團體及其成員負擔。
-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7條 …,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委員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團體代表二至五人、海員團體代表二至五人、中央勞動主管機關代表一人及航政機關代表二人擔任之。
-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8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僱用外國籍船員前,應優先僱用合格之本國籍船員。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僱用外國籍船員,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甲級船員:一等船副、一等管輪或二等大副、二等大管輪以下資格之職務,艙面部及輪機部每船得各僱用一…
-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9條 僱用外國籍船員以中華民國船舶所有人及第四條所稱船舶營運人為限。聘僱外國籍船員應檢具下列文件由中華民國僱用外國籍船員輔導委員會核轉航政機關許可:一、申請書。二、受僱人名冊、任職及其所需之合格有效適任證書、訓練證書。三、年滿…
-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0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不得僱用外國籍船員為實習生或見習生。但就讀我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海事校院航海、輪機、電技等系科之外國籍在校生、畢業生,不在此限。
-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2條 外國籍船員之勞動條件、待遇及福利,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與受僱之外國籍船員所屬工會協商辦理並副知中華海員總工會。
-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3條 …並繳交會費。三、加入勞工保險。外國籍船員於國外續僱或變更服務船舶或變更僱用人於國外上船時,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應於七日內將其任職動態報送船籍港或國內其他港口航政機關核備,於船舶返國或卸職時補辦任職簽證。受僱用之外國籍船…
-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4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僱用外國籍船員,於期滿或中途解僱時,應於七日內報請船籍港或國內其他港口航政機關辦妥卸職簽證。前項外國籍船員卸職時,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應協助其辦理有關手續送回僱傭地。
-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5條 …外國籍船員於調派候船、辦理有關手續或送回僱傭地之期間,僱用之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均應妥予照料,並負擔旅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6條 …船船員,應撤銷其雇主之聘僱許可及船員服務手冊,其遣返事宜,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負責處理,並負擔遣返費用。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所僱用外國籍船員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填具報告表送中華民國僱用外國籍船員輔導委員會轉航…
-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7條 外國籍船員或其服務之船舶發生意外事故或非常事變時,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應即予處理並將處理情形函報中華民國僱用外國籍船員輔導委員會轉報航政機關。
-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8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僱用外國籍船員,應填具在船服務人數月報表,由中華民國僱用外國籍船員輔導委員會彙整於次月十日前至航政機關網站系統填報。
-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20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因突發或緊急事故須臨時聘僱合格之外國籍船員在國外上船工作者,得先行僱用。前項聘僱之補辦申請手續應於該外國籍船員上船服務之次日起三日內為之。
-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21條 …許可及船員服務手冊,其隨船航行於國外、國內或停泊於國內港口,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均應儘速協助其辦妥有關手續,送回僱傭地。
- 行政花蓮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國內航線船舶指在本國各港口間經營客貨運送之中華民國船舶;港區工程用船舶指從事港區工程所使用之中華民國船舶。
- 行政花蓮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3條 進出港區未滿五千總噸之船舶具有下列條件者,得申請不適用強制引水:一、國內航線船舶,同一船舶同一船長進出(以一次計)港區至少於三個月內達六次以上。二、港區工程用船舶,同一船舶同一船長進出(以一次計)港區至少於三個月內達六次…
- 行政花蓮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申請不適用強制引水,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檢具下列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准:一、申請書(如附件)。二、船舶國籍證書。三、船長經歷證明文件。四、船長持有之特高頻無線電話(VHF)話務員及格證書(或曾參加GMDSS課程結業證…
- 行政花蓮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5條 船舶於前條申請所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期間內,如因故而不具備第三條所定之條件時,其不適用強制引水之核准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