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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六、財產事務總清冊。七、圖書清冊。八、檔案清冊。九、年度施政計畫實施概況清冊。
  2. 行政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處務規程 第11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本局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四、本局辦公廳、宿舍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之審查、協調及督導。五、本局…
  3. 行政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第5條 本會設檔案管理局,研議及執行政府機關檔案管理應用事項。
  4. 行政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5. 行政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 第4條 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得以書面或言詞向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表示;其以言詞為之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作成紀錄。
  6. 行政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 第5條 …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或僑務委員會認可之僑團轉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以言詞為之者,應作成紀錄轉送之。外國私人或團體,亦同。
  7. 行政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 第6條 外國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外交部依本辦法及有關法令辦理。
  8. 行政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 第7條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應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有關規定,審查確認該文書具有永久保存價值後,始得接受捐贈。前項審查經過及結果應函知該私人或團體。
  9. 行政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 第8條 對於珍貴文書之捐贈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捐贈證明書,載明捐贈之內容與數量。前項捐贈證明書,得依捐贈者提供之實際取得成本憑證,載明捐贈價值,供捐贈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或列為當年度捐贈費用。個人捐贈者未能…
  10. 行政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 第10條 …函、獎狀、獎牌或獎座。二、頒給匾額。三、減免閱覽、抄錄、複製檔案之費用。四、展覽時標示具名簡介。五、公布捐贈事蹟於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網站。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獎勵應以公開表揚方式為之。捐贈複製品或薦報珍貴文書經檔案中央…
  11.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2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五、不屬其他各處、室事項。
  12. 行政政治檔案條例 第1條 為建立符合轉型正義精神、兼顧檔案當事人隱私之政治檔案開放應用制度,並推動關於威權體制、國家總動員、戒嚴、動員戡亂時期以及二二八事件之歷史研究與公民之轉型正義教育,公開真相並促成社會和解,辦理政治檔案之徵集、整理、保存、開…
  13. 行政政治檔案條例 第2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政治檔案之徵集、整理、保存及開放應用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局)辦理之;政治檔案之研究、出版、展示及教育推廣等事項,由文化部會同相關機關(構)辦理之。
  14. 行政政治檔案條例 第3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政治檔案:指由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止,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之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已裁撤機關(構…
  15. 行政政治檔案條例 第4條 政府機關(構)應於本條例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政治檔案之清查,並編製目錄依規定程序報送檔案局。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六個月。檔案局審定政府機關(構)管有之政治檔案,應以檢視檔案目錄或檔案內容方式為之。必要時,得邀請…
  16. 行政政治檔案條例 第5條 政府機關(構)管有政治檔案於移轉為國家檔案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檔案立案及案件、案卷二層級編目。二、機密檔案解降密檢討。三、檔案整理裝訂及儲存媒體可讀性查檢。四、檔案應依規定格式及命名原則辦理電子儲存。五、檔案應依案件…
  17. 行政政治檔案條例 第6條 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經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審定為國家檔案者,應於該會指定期限內移歸檔案局管理,並由該會、檔案局及持有檔案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依審定清冊作成紀錄。促轉會應將前項審定結…
  18. 行政政治檔案條例 第7條 檔案局整理、保存政治檔案,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檔案編排描述及目錄補正。二、檔案保存狀況檢視及受損程度分級,並進行必要之修護。三、檔案複製儲存。四、定期進行機密檔案解降密檢討。五、主動通知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申請返還私人…
  19. 行政政治檔案條例 第8條 檔案當事人得申請與其本人所涉案件之政治檔案;檔案當事人死亡時,其配偶或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各款所定繼承人得申請之。依前項規定申請之政治檔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檔案局應於指定場所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一、依本條例規定得…
  20. 行政政治檔案條例 第9條 非檔案當事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政治檔案,依下列方式提供:一、屆滿三十年之政治檔案,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但涉及前條第六項所定檔案當事人高度個人隱私,且未屆滿七十年者,依第二項規定辦理。二、未屆滿三十年之政治檔案…
  21. 行政政治檔案條例 第10條 政府機關(構)檢調政治檔案,除有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或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不得提供之情形外,檔案局應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檢調機密檔案,應先經原移轉機關(構)同意後為之。前項政治檔案有不能提供情形者,其至遲提供閱覽、抄錄或複…
  22. 行政政治檔案條例 第11條 政治檔案中所載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之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應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不適用國家情報工作法第八條規定。
  23. 行政政治檔案條例 第12條 檔案局就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之申請作成決定前,得以書面通知檔案移轉機關(構)或相關機關(構)表示意見。受通知機關(構)應於十日內表示意見;屆期未表示意見者,視為無意見。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政治檔案如有平復司法不法、賠償、補…
  24. 行政政治檔案條例 第13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政治檔案之收費標準,由檔案局定之。檔案當事人申請其所涉案件之政治檔案,同一檔案免收一次費用;當事人死亡時,由其配偶或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各款所定繼承人申請者,亦同。
  25. 行政政治檔案條例 第14條 開放政治檔案如涉爭議事項,得由檔案局邀集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審議之,並排除第十一條所列人員。前項爭議處理之運作方式及其他應行事項,由檔案局定之。
  26. 行政政治檔案條例 第15條 因管理、審議、申請或檢調政治檔案所知悉之檔案內容,應依相關法律保護規定使用之。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有關法律處罰。
  27. 行政政治檔案條例 第16條 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對所保管之政治檔案,以毀棄、損壞、隱匿之方式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8.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處務規程 第11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四、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29. 行政國家檔案移轉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30. 行政國家檔案移轉辦法 第2條 各機關永久保存之檔案,自文件產生之日起屆滿二十五年者,應於次年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前項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永久保存檔案,因檔案保存技術不足或典藏環境不佳、司法訴訟或其他正當理由,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