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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檢附第十四條第一項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電信工程業者所領登記執照遺失或破損者,應檢附申請書及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換發或補發之登記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登記執照…
  2. 行政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資本額之證明文件影本。三、原登記執照影本。四、營業項目已登載電信工程業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五、有效之公會會員證書。
  3. 行政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於三個月內補足人數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電信工程業未依前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時,其受僱之應聘人員得檢具離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電信工程業未於期限內補足應聘人員人數,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
  4. 行政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電信工程業申請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並應將其登記執照送繳主管機關核存;於申請恢復營業時,發還之。電信工程業終止其業務或解散時,應於終止或解散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其登記,並將原領登記執照繳還。
  5. 行政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電信工程業申請登記不實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登記。電信工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一、以登記執照借與他人使用。二、擅自減省工料或未經核准擅自施工因而發生危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三、工程投標有違法情事,代…
  6. 行政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登記、變更或屆期換發、遺失或破損補發執照,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照費。
  7. 行政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本規則施行前,已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資格證者,其資格續予認定為甲級電信工程人員;已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電信工程人員資格證者,其資格續予認定為乙級電信工程人員。已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執照之電信工程業,其效期繼…
  8.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規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電信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9.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電信終端設備規費,包括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費及證照費。
  10.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規費收費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申請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者,應依電信終端設備規費收費基準表(如附表,以下簡稱收費基準表),向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關(構)繳交審驗費。
  11.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申請審驗之電信終端設備屬系列產品者,其審驗費減半收費。但申請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證明者,不在此限。前項系列產品,係指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二條有關系列產品之定義。
  12.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規費收費標準 第5條 電信終端設備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遺失、毀損或證明內登載事項變更,申請補發或換發者,應依收費基準表繳交證照費。
  13.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及進口許可規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電信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14.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及進口許可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規費,包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證照費、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之證照費及審查費。
  15.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及進口許可規費收費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者,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規費收費基準表(如附表,以下簡稱收費基準表)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繳交證照費;申請換發或補發經營許可執照者,亦同。前項證照費已包括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16.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及進口許可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者,應依收費基準表向本會繳交證照費;申請補發進口許可證者,亦同。前項證照費已包括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之審查費。經由網際網路申請前項進口許可證者,應依收費基準表繳交審查費,不需依第一…
  17. 行政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電信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8. 行政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通信紀錄,指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之發信方、受信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日期、通信起訖時間等紀錄,並以電信系統設備性能可予提供者為原則。電信號碼係指電話號碼或用戶識別碼。
  19. 行政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 第3條 電信事業用戶(以下簡稱用戶)查詢本人之發信通信紀錄者,其申請程序、資料提供方式、提供期限、查詢費用及繳費期限等事項,依電信事業之營業規章及服務契約相關規定辦理。用戶查詢本人之受信通信紀錄者,應親自至電信事業營業窗口提出申…
  20. 行政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 第4條 電信事業通信紀錄之保存期限如下:一、市內通信紀錄:最近三個月以內。二、國際及國內長途通信紀錄:最近六個月以內。三、行動通信紀錄:最近六個月以內。四、第二類電信事業通信紀錄:依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之規定。前項期限,自受理…
  21. 行政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 第5條 用戶查詢本人之通信紀錄,以前條所定電信事業應保存期限以內者,始予受理。前項通信紀錄之查詢,須以完成通信者為限。電信事業受理查詢受信通信紀錄,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二十八日內提供之。
  22. 行政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 第6條 電信事業受理用戶查詢受信通信紀錄後,應以書面回覆用戶。但經用戶同意者,得以磁片、光碟等其他方式提供之。電信事業所查得受信通信紀錄之發信方電信號碼欄位未能顯示完整資料者,電信事業應於前項書面中註明該筆通信之話務直接來源,包…
  23. 行政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 第7條 …單價乘以查詢號數及查詢日數後之費用。前項固定費用及查詢單價,電信事業得依受信通信紀錄之發話區域範圍及提供期限,分級訂定之;電信事業並得依用戶要求之資料寄送方式,另收取費用。查詢期間不滿一日者,以一日計收費用。前二項每號第…
  24. 行政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 第8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各項查詢費用之訂定及調整,依電信法有關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制規定及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前項規定,於本辦法施行後七日內訂定各項查詢費用,並報國家通訊傳播…
  25. 行政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 第9條 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之申請書,電信事業應保存二年,逾期予以銷毀。
  26. 行政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 第10條 電信事業經辦查詢用戶通信紀錄作業之人員,對於查詢作業之過程及所查得資料內容等,應予保密,不得洩漏。
  27. 行政廣播電視業者設置電臺規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電信法第七十條及廣播電視法第五十條之一之規定訂定之。
  28. 行政電信法 第1條 為健全電信發展,增進公共福利,保障通信安全及維護使用者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29. 行政電信法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電信:指利用有線、無線,以光、電磁系統或其他科技產品發送、傳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性質之訊息。二、電信設備:指電信所用之機械、器具、線路及其他相關設備。三、管線基礎設施:指為建設…
  30. 行政電信法 第3條 電信事業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交通部為監督、輔導電信事業並辦理電信監理,設電信總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前項電信總局應訂定整體電信發展計畫,督導電信事業,促進資訊社會發展,以增進公共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