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 第5條 法規: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5條 用戶查詢本人之通信紀錄,以前條所定電信事業應保存期限以內者,始予受理。前項通信紀錄之查詢,須以完成通信者為限。電信事業受理查詢受信通信紀錄,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二十八日內提供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