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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 200 頁- 行政儲蓄互助社法 第34條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未經核准之業務項目。二、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呈報資料或呈報不實者。
- 行政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8條 經紀業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向代銷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備查。經紀業違反前項規定,應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
- 行政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10條 經紀業經營仲介業務者,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使用電子憑證以網際網路方式申報登錄。前項經紀業屆期未申報登錄,應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 第34條 …出生而設籍者,不受六個月期限之限制。三、動力機具、生產原料或經營設備等必須遷移者。四、因土地一部分之徵收而其改良物須全部遷移者。五、水產養殖物或畜產必須遷移者。前項遷移費查估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 第56條 …收之土地,得於徵收計畫書載明以信託、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委託經營、合作經營、設定地上權或出租提供民間機構投資建設。本條例施行前申請徵收之土地,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得依前項規定之方式提供民間機構投資建設。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44條 …試,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辦理三次。公司或商號於本法施行前已登記經營不動產估價業務者,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應辦理解散或變更登記停止經營是項業務,五年期滿即由該管登記機關廢止其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不得繼續經營…
- 行政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2條 …,縣(市)為縣(市)政府工務局或建設局。七、關於影響國家公園經營管理之認定,為內政部。八、關於放領公地之清查檢討評估、擬具放領或公用之處理意見,國有土地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直轄市有土地為直轄市政府建設局或地政處,縣(市)…
- 行政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3條 …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自然保育或環境保護。五、影響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六、為原住民保留地。前項放租公有土地契約內之其他土地,供與放領土地之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使用者,得一併放領。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條第二項所定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者,指已登記得經營不動產估價業務之公司、商號或財團法人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之人員。前項人員申請不動產估價師特種考試資格審查,應於當次考試報名開始之日十五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
- 行政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12條 …分之十計算(計至千位),限以郵局之匯票、經政府依法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郵局、農會或漁會之劃線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並連同投標單妥為密封,用掛號函件於開啟信箱前寄達標售機關指定之郵政信箱。…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4條 …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四、經紀業︰指依本條例規定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五、仲介業務︰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六、代銷業務︰指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5條 經營經紀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依法辦理登記為限。前項申請許可之事項及其應備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經紀業分設營業處所,應向直轄市或縣(市…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6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經營經紀業,其經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三、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18條 …證照及許可文件連同經紀人證書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其為加盟經營者,應併標明之。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19條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20條 經營仲介業務者應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22條 …書。六、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經營代銷業務者不適用之。第一項第五款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24-1條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居間或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變更或…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24-2條 經營仲介業務者經買賣或租賃雙方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得同時接受雙方之委託,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類似不動產之交易價格。二、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有關契約內容規範之說明。三、提供買受人或承租人關於不動產必要之資訊…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32條 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禁止營業處分後,仍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36條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條例規定領得經紀業證照後始得繼續營業。違反前項規定繼續營業者,依第三十二條處理。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經營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一式二份。二、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商號負責人、經理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一、經紀業名稱、所在地、組織型態、經營型態、營業項目及是否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二、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商號負責人、經理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後,應通知該經紀…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2條 經紀業係加盟經營者,應於廣告、市招及名片等明顯處,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樣。
-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3條 …:(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
-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26-1條 …,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之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農業生產或政策之…
-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83條 以經營土地買賣,違背土地法律,從事土地壟斷、投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 行政外國人投資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取得土地辦法 第2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其範圍如下:一、重大建設之投資,係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或報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之投資。二、整體經濟之投資,係指下列各款投資:(一)觀光旅館、觀…
- 行政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18條 …託作業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受委託之法人或學術團體,以經營業務有辦理土地重劃項目,並置有地政、測量專業人員為限。
-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37條 …、第三十五條及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土地中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者,由農業機關受理申請,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後,編造清冊,送稅捐稽徵機關。五、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之土地中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之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