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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法務部核發律師證書與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及其未受懲戒證明收費標準 第3條 向本部申請核發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之未受懲戒證明者,每張應繳納新臺幣三百元;同次核發多張,自第二張起,每張應繳納新臺幣二十元。
  2. 行政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 第3條 財團法人申請改隸許可之條件如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涉及變更主管機關者:(一)依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變更其目的。(二)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有變動。二、地方性財團法人申請變更為全國性財團法人者,其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須非僅及…
  3. 行政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 第4條 財團法人申請改隸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原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二)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出生年月日。(三)申請人之主事務所、分事務所及聯絡方式。(四)…
  4. 行政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 第5條 原主管機關於受理許可改隸之申請後,應即請擬改隸之主管機關於四十五日內表示是否同意改隸;屆期未表示者,視為同意。原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請擬改隸主管機關表示是否同意時,應一併敘明對該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情形及檢附相關文件。擬改隸…
  5. 行政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 第6條 原主管機關應自受理財團法人改隸之申請後六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經核准者,應發給許可之文件,並通知改隸後之主管機關。財團法人因改隸而涉及登記事項變更者,應自收受許可文件…
  6. 行政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 第8條 原主管機關許可改隸申請後,應儘速將該財團法人設立、審查、監督及其他相關資料移送改隸後之主管機關。
  7. 行政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4條 財團法人申請合併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合併後存續或新設法人之基金總額,須達其合併前各法人基金之合計總額以上。二、基金總額須符合擬合併後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最低捐助財產總額。
  8. 行政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6條 財團法人申請合併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合併後新設法人或存續法人之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二)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出生年月日。(三)申請人之主事務所、分…
  9. 行政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應自受理申請財團法人合併許可後六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經核准者,應發給許可之文件,並應通知合併前該管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徵詢消滅法人主管機關之意…
  10. 行政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8條 申請合併許可之財團法人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存續法人應向法院聲請變更登記;消滅法人應聲請解散登記;新設法人應聲請設立登記。前項情形,財團法人應自法院發給登記證書或法院公告後十五日內,將證書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
  11.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4條 全國性財團法人成立後主要業務有變動,經申請許可者,得改由變動後主要業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其主管機關;其原主管機關經徵得變動後主要業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亦得不經申請逕行移轉管轄。地方性財團法人成立後主要業…
  12.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10條 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二、捐助章程;以遺囑捐助設立者,並應檢附其遺囑影本。三、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四、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簽名或印鑑清冊。五、願…
  13.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11條 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應撤銷或廢止之:一、非以從事公益為設立目的。二、捐助章程規定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團體。三、捐助財產未達主管機關所定最低…
  14.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應自受理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後六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經核准者,應發給許可文件。財團法人應自收受許可文件後十五日內,由董事向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聲請登記,並應自法院…
  15.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34條 …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依前項申請財團法人之合併許可,由合併後新設財團法人或存續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受理之。第一項申請許可合併之條件、程序、許可之廢止及其…
  16.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59條 …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意;未經同意,不得將其捐贈財產列入基金。前項申請經同意者,主管機關應命該財團法人於一定期限內取得民間捐贈財產及向法院完成變更登記,並依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相…
  17.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60條 主管機關審查前條第一項申請同意案件時,應參酌下列因素:一、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所涉之行政任務或政策目的之影響。二、與解散、合併等其他處理方案之比較,確認變更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之合理性及適當性。三、變更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
  18.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69條 …人符合特定種類、目的及條件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許:一、申請書。外國財團法人名稱應譯成中文,並標明其國籍。二、其本國主管機關准予設立登記,具有財團法人資格之證明。三、捐助章程。四、董事或在中華民國代表人…
  19. 行政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法務部申請許可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外國法事務律師事務所。
  20. 行政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申請許可僱用中華民國律師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一式二份。二、外國法事務律師及中華民國律師之身分證明文件、律師證件及加入律師公會之證明文件二份。三、僱用契約書影本二份。前項第三款僱用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
  21. 行政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申請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者,應以所有合夥之外國法事務律師及中華民國律師之自然人名義提出申請,並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一式二份。二、外國法事務律師及中華民國律師之身分證明文件、律師證件及加入律師公會之證明文件…
  22. 行政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對於前二條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一、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者。二、未依前二條規定檢具必要文件、檢具之文件記載不詳或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三、有具體事…
  23. 行政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法務部依前項規定徵詢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意見後,應將申請案之准駁情形,通知該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
  24. 行政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國法事務律師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者,應檢附全體合夥人之同意證明申請許可變更。但合夥之外國法事務律師或中華民國律師一方全部同時變動者,應重新申請許可。
  25. 行政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9條 …務律師或中華民國律師,於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時,仍應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
  26. 行政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中華民國律師合夥或僱用中華民國律師之許可:一、外國法事務律師申請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有虛偽或不實者。二、僱用或合夥關係終止者。三、申請僱用或合夥之外國法事務律師經法務部撤銷其執業之許可者。四、違反本辦法第…
  27. 行政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申請案件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2條 律師申請聘僱或展延聘僱外國人之許可,每件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
  28. 行政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律師得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許可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性質之工作。外國法事務律師亦同。
  29. 行政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定有關律師申請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展延聘僱許可、撤銷或廢止聘僱許可、撤銷或廢止展延聘僱許可及管理等事項,法務部得委託其他行政機關辦理。
  30. 行政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依本辦法申請許可者,應依規費法之規定繳交審查費用;其收費標準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