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核發律師證書與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及其未受懲戒證明收費標準 第3條 法規:法務部核發律師證書與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及其未受懲戒證明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3條 向本部申請核發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之未受懲戒證明者,每張應繳納新臺幣三百元;同次核發多張,自第二張起,每張應繳納新臺幣二十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