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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 35 頁-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70-11條 混凝土空心磚圍牆結構之下列事項,應符合規範規定:一、圍牆高度及厚度。二、連續牆基礎之寬度及埋入深度。三、圍牆內縱橫兩向補強筋之配置及壓頂磚之細部。四、圍牆內應設置場鑄鋼筋混凝土造扶壁、扶柱之條件及尺寸。五、圍牆內縱筋及橫…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75-1條 壁式預鑄鋼筋混疑土造之建築物,其建築高度,不得超過五層樓,簷高不得超過十五公尺。
- 行政建築法 第9條 …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二、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三、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四、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
- 行政建築法 第39條 …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
- 行政建築法 第58條 …四、妨礙公共交通者。五、妨礙公共衛生者。六、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七、違反本法其他規定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
- 行政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第8條 …全梯之構造、數量、步行距離、總寬度、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寬度及高度、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之寬度、樓梯及平臺淨寬等之變更。(二)走廊構造及寬度之變更。(三)緊急進口構造、排煙設備、緊急照明設備、緊急用昇降機、屋頂避難平臺、防…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4條 …得小於四點六公尺;限制車種通行者,淨高不得小於最大可通行車輛高度加零點五公尺,並應設置限高架或警告設施。三、設置平面側車道時,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三公尺,並應留設迴轉車道空間。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6條 …四、人行道之通行空間淨高,不得小於二點一公尺。五、人行道緣石高度不得大於零點一五公尺,如為車流導引者,不得大於零點二公尺。與行人穿越道銜接處或地形變化處,得採斜坡方式處理。六、人行道上原則不劃設機車停車格,有機車停車需求…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3條 …得小於四點六公尺;限制車種通行者,淨高不得小於最大可通行車輛高度加零點五公尺,並應設置限高架及警告設施。三、依需要配置排水、通風、照明、交通監控及安全附屬設施。
- 行政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第3條 …、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六公尺者。三、設置於地面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六公尺者。四、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三公尺者。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條文有附件第1條 …過三公尺,以每相差三公尺之水平面為該部分基地地面。九、建築物高度:自基地地面計量至建築物最高部分之垂直高度。但屋頂突出物或非平屋頂建築物之屋頂,自其頂點往下垂直計量之高度應依下列規定,且不計入建築物高度:(一)第十款第一…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份淨寬並應依前四款規定,淨高至少三公尺,且不得小於法定騎樓之高度。前項通路長度,自建築線起算計量至建築物最遠一處之出入口或共同入口。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4條 建築基地之地面高度,應在當地洪水位以上,但具有適當防洪及排水設備,或其建築物有一層以上高於洪水位,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無礙安全者,不在此限。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4-1條 …下層停車空間於地面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及汽車坡道出入口,應設置高度自基地地面起算九十公分以上之防水閘門(板)。二、建築物地下層突出基地地面之窗戶及開口,其位於自基地地面起算九十公分以下部分,應設置防水閘門(板)。前項防水閘…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4-2條 …、供居室使用之最低層樓地板及其水平支撐樑之底部,應在當地淹水高度以上,並增加一定安全高度;且最低層下部空間之最大高度,以其樓地板面不得超過三公尺,或以樓地板及其水平支撐樑之底部在淹水高度加上一定安全高度為限。二、前款最低…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6條 …築機關認為無礙或設有適當之擋土設施者外,斷崖上下各二倍於斷崖高度之水平距離範圍內,不得建築。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市)政府定之。基地他側同時臨接較寬之道路並為角地者,建築物高度不受現有巷道寬度之限制。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0條 …,但側牆不能使用玻璃等容易破損之材料裝修。二、廊身兩側牆壁之高度應在一‧五公尺以上。三、架空走廊如穿越道路,其廊身與路面垂直淨距離不得小於四.六公尺。四、廊身支柱不得妨害車道,或影響市容觀瞻。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條文有附件第14條 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基地面前道路寬度之一‧五倍加六公尺。面前道路寬度之計算,依左列規定:一、道路邊指定有牆面線者,計至牆面線。二、基地臨接計畫圓環,以交會於圓環之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基地他側同時臨接道路,其高度限制並應依…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5條 基地周圍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其高度限制如左:一、基地臨接道路之對側有永久性空地,其高度不得超過該道路寬度與面對永久性空地深度合計之一‧五倍,且以該基地臨接較寬(最寬)道路寬度之二倍加六公尺為限。二、基地周圍臨接永久性空…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條文有附件第16條 基地臨接兩條以上道路,其高度限制如左:一、基地臨接最寬道路境界線深進其路寬二倍且未逾三十公尺範圍內之部分,以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二、前款範圍外之基地,以其他道路中心線各深進十公尺範圍內,自次寬道路境界線深進其路寬二倍且…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條文有附件第19條 …,以該道路寬度,作為面前道路。但基地他側臨接較寬道路,建築物高度不受該盡頭道路之限制。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條文有附件第23條 住宅區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二十一公尺及七層樓。但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其高度超過三十六公尺者,應依本編第二十四條規定:一、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在直轄市為三十公尺以上,在其他地區為二十公尺以上,且臨接該道路之長度各…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條文有附件第24條 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十六公尺及十二層樓。但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基地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平均深度在三十公尺以上,且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在三十公尺以上,臨接該道路之長度在三十公尺以上。二…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4-1條 用途特殊之雜項工作物其高度必須超過三十五公尺方能達到使用目的,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對交通、通風、採光、日照及安全上無礙者,其高度得超過三十五公尺。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7條 建築物地面層超過五層或高度超過十五公尺者,每增加一層樓或四公尺,其空地應增加百分之二。不增加依前項及本編規定核計之建築基地允建地面層以上最大總樓地板面積及建築面積者,得增加建築物高度或層數,而免再依前項規定增加空地,但建…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9條 建築基地跨越二個以上使用分區時,應保留空地面積,建築物高度,應依照各分區使用之規定分別計算,但空地之配置不予限制。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32條 天花板之淨高度應依左列規定:一、學校教室不得小於三公尺。二、其他居室及浴廁不得小於二.一公尺,但高低不同之天花板高度至少應有一半以上大於二.一公尺,其最低處不得小於一.七公尺。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條文有附件第33條 …半徑相交。五、樓梯及平臺寬度二側各十公分範圍內,得設置扶手或高度五十公分以下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昇降軌道;樓梯及平臺最小淨寬仍應為七十五公分以上。六、服務專用樓梯不供其他使用者,不受本條及本編第四章之規定。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34條 前條附表第一、二欄樓梯高度每三公尺以內,其他各欄每四公尺以內應設置平台,其深度不得小於樓梯寬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