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二章 一般設計通則 › 第三節 建築物高度 第16條 基地臨接兩條以上道路,其高度限制如左:一、基地臨接最寬道路境界線深進其路寬二倍且未逾三十公尺範圍內之部分,以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二、前款範圍外之基地,以其他道路中心線各深進十公尺範圍內,自次寬道路境界線深進其路寬二倍且未逾三十公尺,以次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並依此類推。三、前二款範圍外之基地,以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