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條〈移至建築構造編〉
- 第12條〈移至建築構造編〉
- 第13條〈移至建築構造編〉
- 第14條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基地面前道路寬度之一‧五倍加六公尺。面前道路寬度之計算,依左列規定:一、道路邊指定有牆面線者,計至牆面…
- 第15條基地周圍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其高度限制如左:一、基地臨接道路之對側有永久性空地,其高度不得超過該道路寬度與面對永久性空…
- 第16條基地臨接兩條以上道路,其高度限制如左:一、基地臨接最寬道路境界線深進其路寬二倍且未逾三十公尺範圍內之部分,以最寬道路視為…
- 第17條(刪除)。
- 第18條(刪除)。
- 第19條基地臨接道路盡頭,以該道路寬度,作為面前道路。但基地他側臨接較寬道路,建築物高度不受該盡頭道路之限制。
- 第20條(刪除)。
- 第21條(刪除)。
- 第22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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