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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 6 頁-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23條 查獲涉嫌第二十條各款情形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須經抽樣鑑定者,應先予封存,由廠商或使用戶出具切結保管。前項抽取之樣品,應儘速送請檢驗鑑定;主管機關對該涉嫌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處理期間,自經鑑定之日起,至多不得超過十五日。
-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24條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下列規定處分:一、有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令限期退運、回收、改製、銷毀、廢棄或沒入。二、有第二十條第七款情形,令限期補正。
-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25條 查獲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各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除依本法規定處理外,並為下列處分: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製造、加工、分裝、輸入第二十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應廢止其有關登記證。二、製造、加工、分裝、…
-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26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二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27條 販賣、輸出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第二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29條 …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將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用於製造、加工食品,或與食品混合貯藏、販賣,或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工廠內製造、加工、分裝或貯藏食品。二、使用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
-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30條 販賣、輸出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第二十條第四款至第七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31條 …傳或公開不實。二、違反第九條規定,未符設廠標準。三、自製自用飼料戶自製自用之飼料未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限量標準,或未依第十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許可,或未依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及第五項所定辦法記錄飼料添加物來源、使用情形,…
-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38條 本法修正前,已設立之飼料製造業,與第五條規定不符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後一年內,依本法規定辦理飼料販賣業登記。
-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39-1條 …出、販賣、陳列、貯藏或使用,且無修正前第二十條各款所列情形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於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視為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或第三條之一第一項公告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
- 行政飼料工廠設廠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飼料管理法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 行政飼料工廠設廠標準 第2條 本標準適用於飼料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配合飼料之工廠。
- 行政飼料工廠設廠標準 第3條 配合飼料工廠之廠房建築應符合左列規定:一、廠房應為磚造、鋼架或鋼筋水泥之建築。二、工廠廠區周圍應有隔離設施。廠內及廠外連接主要交通之道路應舖設柏油或為水泥路面。三、原料倉庫、成品倉庫及添加物(劑)倉庫應有適當之區分。倉庫…
- 行政飼料工廠設廠標準 第4條 配合飼料工廠應具備左列機器設備:一、輸送設備:廠內原料之輸送,應有動力輸送設備。二、篩選設備:大宗穀類原料在粉碎前應先行篩選,以除去雜質,其設備包括篩網、分離機、磁鐵機(或磁鐵)。三、粉碎設備:應備粉碎機及其附屬設備。四…
- 行政飼料工廠設廠標準 第5條 配合飼料工廠應具備左列檢驗設施:一、檢驗室:室內面積應寬大,足以安置檢驗設備及便於檢驗人員操作、通風及光線應良好。分析中產生毒氣者,應另設分解室並裝設排氣設備。二、檢驗設備:(一)天秤:靈敏度在○.○○一公克以下者及靈敏…
- 行政飼料工廠設廠標準 第6條 配合飼料工廠應聘用左列專任專業人員:一、飼料配方研究人員:大專畜牧、獸醫、農化、水產養殖、水產製造、水產食品科學等相關系(科)畢業者至少一人。二、製造品管人員:大專畜牧、獸醫、農化、化工、機械、工業工程、水產製造、水產食…
- 行政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飼料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報驗義務人:指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以下簡稱產品)之輸入者。二、查驗:指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於產品輸入前所為之文件審核、臨場查核及取樣檢驗。三、查驗機關:指中央主管機關及其委…
- 行政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 第5條 …驗機關,依該查驗結果逕予核判。但有新事實或新證據,足認有影響飼料衛生安全之虞者,其他港口之查驗機關得於產品抵達時,再次臨場查核或取樣檢驗,並依查驗結果另行核判。
- 行政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 第10條 …者,開驗十五箱(袋)。查驗機關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足認有影響飼料衛生安全之虞者,得增加前項所定開驗櫃數或箱(袋)數,或全數開驗。
- 行政飼料販賣業登記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飼料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飼料販賣業登記辦法 第2條 申請飼料販賣登記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代表人身份證影本一份,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 行政飼料販賣業登記辦法 第3條 飼料販賣登記證之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申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 行政飼料販賣業登記辦法 第4條 飼料販賣業者應於歇業後十五日內,申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註銷原領得之飼料販賣登記證。
- 行政飼料販賣業登記辦法 第5條 飼料販賣登記證遺失或損壞時,應向原發證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遺失者應申請將原證註銷,損壞者應將原證繳銷。
- 行政飼料販賣業登記辦法 第6條 飼料販賣業者應將飼料販賣登記證懸掛於營業場所內明顯處。
- 行政飼料販賣業登記辦法 第7條 飼料販賣業者陳列或儲存飼料、飼料添加物應合於左列規定:一、飼料、飼料添加物應放置於構架或墊板上,並與牆壁保持適當距離。二、飼料、飼料添加物放置之場所,應維持清潔、通風、乾燥,並避免直接日曬。三、需冷藏之飼料、飼料添加物應…
- 行政飼料販賣業登記辦法 第8條 飼料販賣業者違反本辦法之規定,除飼料管理法另有處分規定者,依其規定處分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辦理或改善,未依限辦理或改善者,並得廢止其飼料販賣登記證。
- 行政飼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飼料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飼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中所含戴奧辛、戴奧辛及戴奧辛類多氯聯苯含量超過附表所列限量基準者,屬本法第二十條第四款所定足以損害家畜、家禽、水產動物健康之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