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販賣業登記辦法 第3條 法規:飼料販賣業登記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第3條 飼料販賣登記證之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申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