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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 46 頁- 行政律師懲戒規則 第2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院長指定法官三人,並由該院函請高等檢察署指定檢察官一人、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律師五人組織之;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最高法院院長指定法官四人,並由該院函請最高檢察署指…
- 行政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職期調任辦法 第2條 …調任其他職務後再調任檢察長時,其職期另行計算。檢察長曾任法院院長者,其院長之職期不予併計。第一項職期屆滿前,因業務需要,得調任之。
-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20條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
- 行政少年輔育院學生接見規則 第2條 在院學生得接見親友,但院長認為有妨害感化教育之執行或學生之利益者,得禁止之。
- 行政少年輔育院學生接見規則 第7條 接見時間為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但有特別事由經院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 行政少年輔育院學生接見規則 第8條 在院學生每週接見不得逾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經院長許可者,得增加或延長之。
- 行政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6條 本院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就左列人員遴聘之:一、行政院有關部會主管。二、國內外有關科學技術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三、公民營企業界人士。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不得超過三人,其任期依職位進退…
- 行政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7條 本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均由行政院院長遴聘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議。
- 行政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8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或二人,均由行政院院長遴聘之。院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綜理院務;副院長襄理院務。
- 行政衛生福利部各醫院組織準則 第4條 醫院置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至三人,均由師(一)級之醫事人員兼任。
- 行政衛生福利部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組織準則 第3條 …童之家及少年之家均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各教養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2-1條 …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行政院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職司跨部會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建立食品安全衛生之預警及稽核制度,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
-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2條 …顧服務員。三、居家服務督導員。四、護理人員。五、老人福利機構院長(主任)。
-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8條 老人長期照顧長期照護型機構院長(主任)除符合前條規定外,且其從事臨床護理工作年資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護理師:四年以上。二、護士:七年以上。
-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9條 …理財團法人登記之老人長期照顧養護型與失智照顧型機構及安養機構院長(主任)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以上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以上社會工作相關學系、所(組)畢業,並具二年以上公、私立社會福利機關(構…
-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10條 …團法人登記之小型老人長期照顧養護型與失智照顧型機構及安養機構院長(主任)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具前條資格。二、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居家服務員成長訓練結業證明書或照顧…
-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12條 社會工作人員、照顧服務員、居家服務督導員及老人福利機構院長(主任)每年應接受至少二十小時在職訓練,訓練內容包括下列課程:一、老人福利概述。二、老人照顧服務相關法令。三、老人照顧服務工作倫理。四、老人照顧服務內容及工作方法…
- 行政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第5條 …務所為之處置,應予密切配合。前項機構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院長(主任)及其他受僱人員,對接管小組所為之有關詢問,有據實答復之義務。
- 行政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2條 …具評估人員。十三、輔具維修技術人員。十四、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院長(主任)、副院長(副主任)。十五、其他依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人員配置標準規定提供服務需進用之相關專業人員。
- 行政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15-1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院長(主任)及副院長(副主任)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領有身心障礙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者。二、大專校院醫學、護理、復健、職能治療、物理治療、教育、特殊教育、社會、社會工作、社會福利、輔導、心理、兒童及少年福…
- 行政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第4條 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醫事人員(以下簡稱醫事人員)兼任醫院院長,應就領有中華民國醫師證書及專科醫師證書,取得本條例所規定師(一)級任用資格,並具有下列經歷之一者遴用之:一、教育部審定之教授職務滿三年,或副教授職務滿五年。二、…
- 行政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第5條 區域醫院、地區醫院院長,除應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經歷之一:一、區域醫院(一)現任醫院院長職務滿三年。(二)曾任醫院院長職務滿三年。(三)本部及所屬機關相當簡任主管職務,或衛生福利部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
- 行政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第6條 醫事人員兼任醫院副院長,應就領有中華民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並取得本條例所規定師(一)級任用資格,且具有下列經歷之一者遴用之:一、教育部審定之副教授以上職務滿三年。二、醫學中心科(部)主任以上職務滿三年,或非本部所屬經評鑑…
- 行政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第7條 醫事人員兼任醫院各分院之分院長,應就領有中華民國醫師證書及專科醫師證書,取得本條例所規定師(二)級以上任用資格,並具有下列經歷之一者遴用之:一、曾任公立醫院師(二)級以上或相當職務二年以上。二、曾任私立教學醫院醫療科室主…
- 行政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第12條 遴用醫事人員兼任醫院院長、副院長或分院長,應以品德操守良好,具有醫院經營理念、領導統御能力,且歷練完整者為優先;副院長之陞遷,並應以其輔佐之院長績效優異,始得予列入考慮,且應以調任其他醫院之院長為原則。
- 行政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第13條 醫院院長、副院長及分院長之遴用,應組成遴選小組,本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辦理。但本部基於業務特殊需要,得依相關人事法規,商請借調符合遴用資格,且經教育部審定具有教授、副教授資格者,或由本部指派符合遴用資格者擔任之。依前項但…
- 行政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第14條 醫事人員兼任醫院院長、副院長之任期為三年,期滿經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續任評核通過者,得連任一次。但偏遠、離島地區之醫院院長、副院長,基於業務需要,且服務成績優良,經續任評核通過者,得連任二次。醫院院長、副院長依前項所定任期…
- 行政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第15條 醫事人員兼任醫院分院長、科主任、護理督導長或護理長之任期,均為三年,期滿經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續任評核,通過者始得連任。
- 行政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第16條 醫事人員兼任醫院院長、副院長、分院長、科主任、護理督導長或護理長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核予免兼:一、因業務上之違法失職行為,經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受記過以上懲戒處分或記大過以上懲處處分。二、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三、參…
- 行政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第17條 醫事人員兼任醫院院長、副院長、分院長之遴用及免兼作業,由本部統籌辦理。但分院長之遴用,本部得授權各該醫院遴薦適當人選,報請本部核派。科主任、護理督導長、護理長等醫事主管之遴用及免兼作業,由各該醫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