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7條 法規: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第7條 本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均由行政院院長遴聘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