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本院之事業年度,應與政府之會計年度一致。關於預算、決算之編審,依左列程序辦理: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擬收支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報告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呈報主管機關。前項第一及第二兩款所列計畫、預算、決算及報告,每年應由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轉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