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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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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122
筆
類別:
全部
修改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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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鹽務人事規則
第44條
升等考試
錄取人員
(應於履歷單登記其考取等級及種類),尚未擢升者,如考取職缺與現任職缺性質相同,得自考試之次月份起收支其本等最高級薪;如其性質不同者,應俟調充性質相同職缺之次月份起改支。
行政
鹽務人事規則
第45條
升等考試
錄取人員
遇缺擢升時,仍須考核其最近一年之年終考績分數是否及格,如不及格,應從緩擢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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