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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鹽務人事規則 第44條 升等考試錄取人員(應於履歷單登記其考取等級及種類),尚未擢升者,如考取職缺與現任職缺性質相同,得自考試之次月份起收支其本等最高級薪;如其性質不同者,應俟調充性質相同職缺之次月份起改支。
  2. 行政鹽務人事規則 第45條 升等考試錄取人員遇缺擢升時,仍須考核其最近一年之年終考績分數是否及格,如不及格,應從緩擢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