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第44條 法規:鹽務人事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三章 考試 › 第六節 錄用與擢升 第44條 升等考試錄取人員(應於履歷單登記其考取等級及種類),尚未擢升者,如考取職缺與現任職缺性質相同,得自考試之次月份起收支其本等最高級薪;如其性質不同者,應俟調充性質相同職缺之次月份起改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