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條升等考試錄取人員,因限於額缺未能悉數擢升,而次年續有錄取人員時,其升補次序依左列規定:一、第一年錄取人員成績列入乙等者,與第二年錄取人員列入甲等者,有同樣升補之機會。二、第一年錄取人員,成績列入丙等者,與第二年錄取人員列入乙等第三年列入甲等者有同樣升補之機會,其餘依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