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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44條

升等考試錄取人員(應於履歷單登記其考取等級及種類),尚未擢升者,如考取職缺與現任職缺性質相同,得自考試之次月份起收支其本等最高級薪;如其性質不同者,應俟調充性質相同職缺之次月份起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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