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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 8 頁- 行政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17條 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依前項第五款規…
- 行政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18條 耕地租約之終止,應於收益季節後次期作業開始前為之。但當地有特殊習慣者,依其習慣。
- 行政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19條 耕地租約期滿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不得收回自耕:一、出租人不能自任耕作者。二、出租人所有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者。三、出租人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出租人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得收回與其自耕地同一或…
- 行政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20條 耕地租約於租期屆滿時,除出租人依本條例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願繼續承租者,應續訂租約。
- 行政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25條 在耕地租期屆滿前,出租人縱將其所有權讓典與第三人,其租佃契約對於受讓受典人仍繼續有效,受讓受典人應會同原承租人申請為租約變更之登記。
- 行政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26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
- 行政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28條 本條例之規定,於永佃權之耕地準用之。
- 行政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29條 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經營者,從其規定。
- 行政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26條 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出租公、私有耕地因實施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依前項規定註銷租約者,承租人得依下列規定請求或領取補償︰一、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承租人得向出…
- 行政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21條 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原有土地上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者,土地所有權人依法補償耕地承租人時,如耕地承租人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將其應領數額提存於法院,並以提存書作為補償證明文件。原有土地設定有他項權利者,…
- 行政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國有農牧用地。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修正施行前,已以國有耕地放租或出租,而非屬前項之國有耕地,仍作農作、畜牧使用者,適用本辦…
- 行政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3條 下列各款國有耕地不予放租:一、原住民保留地。二、位於特定水土保持區。三、位於水庫蓄水範圍。四、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地區。五、保安林地。六、有預定用途、使用計畫或其他處理方式之土地。七、其他依法…
- 行政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4條 國有耕地在未依法完成總登記前,不得放租。但本辦法施行前已放租者,得於租期屆滿時申請續租。
- 行政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5條 依本辦法辦理國有耕地放租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其所屬分署,或受託管理、經營土地之機關、機構。
- 行政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6條 國有耕地放租對象及順序如下:一、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耕作之現耕人或繼受其耕作之現耕人,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之青年農民。三、實際耕作毗鄰耕地之耕地所有權人。四、實際耕作毗鄰…
- 行政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7條 國有耕地之承租人,其承租面積每戶合計不得超過五公頃。但得視土地坵形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本辦法施行前,原承租面積已超過前項規定面積標準者,其面積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並不得再增加承租面積。山坡地範圍內農牧用地之放租面積,依…
- 行政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8條 國有耕地放租程序如下:一、篩選並受理申請承租依本辦法規定可予放租之耕地。二、勘查現況。三、公告放租,並徵詢異議。四、受理申請。但曾提出申請者,可免再申請。五、審查。六、核定放租。七、訂定租約。前項第三款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 行政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9條 國有耕地得依現狀辦理放租。國私共有土地,得經共有人協議分管後,就國有分管範圍辦理放租。國有耕地有使用或產權糾紛尚未確定前,暫不放租。
- 行政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10條 國有耕地放租,其租佃之相關事項,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辦理。但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前已承租國有耕地者,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辦理;非屬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施行區域,依土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辦理。山坡地範圍內國有…
- 行政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11條 國有耕地之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由放租機關與承租人約定之。前項約定之租期及租金,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前已承租國有耕地者,其租期不得少於六年,且地租之年租額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原約…
- 行政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12條 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使用。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放租機關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收回耕地,承租人不得請求補償。
- 行政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13條 國有耕地租約租期屆滿,除依本辦法規定不再續租者外,承租人有意續租者,應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換約。
- 行政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14條 國有耕地地租,應於開始繳納日起一個月內繳清。承租人未依限繳納者,應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規定加收逾期違約金。
- 行政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15條 承租人承租耕地,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農作物歉收,得依有關規定申請減免當期地租。承租人承租之耕地,申請補辦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於申請期間得申請緩繳租金;經行政院核定增劃編者,免繳租金,並得申請無息退還已繳納租金;其租金…
- 行政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16條 放租耕地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土地一部或全部崩塌或流失時,承租人得請求變更或終止租約,放租機關不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 行政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17條 第十條至前條規定之事項,應於耕地租約中定明之。
-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32條 …路、水路用地面積之計算公式:(一)重劃前:1.重劃前參加分配耕地總面積=耕地坵塊規劃面積┼重劃後農路、水路用地總面積-原供農路、水路使用之公有土地總面積2.每公頃耕地應負擔農路、水路用地面積=(重劃後農路、水路用地總面積…
-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36條 …、水路用地地價與工程費用之總和為準。如因未能標出而出售與需要耕地之農民時,其出售價格以原標售之底價為準或參酌該區農地重劃協進會意見定之,其標售或出售之地價超過補償地價部分,應作為重劃區工程改善費用。抵費地之標售及其超過抵…
-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38條 …,所有權人分配之面積減少時,依左列方式處理:(一)在重劃區有耕地分配者,將減少之面積折價,以重劃區內之耕地分配補足或以差額地價補償。(二)在重劃區無耕地,或經補配耕地面積仍不能分配補足者,以差額地價補償。六、村莊分配區土…
- 行政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新890426訂定) 第1條 本辦法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