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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2條 …人,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監察人互選之:一、經紀業代表一人。二、專家學者一人。三、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一人。前項人員分別由仲介業全聯會、代銷業全聯會提理事會決議後聘任之。
  2.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6條 …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供代為賠償使用或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退還經紀業外,不得動支。
  3.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9條 受害人取得對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執行名義、經仲裁成立或本會調處經決議支付者,本會應於接獲通知後十五日內償付受害人。前項支付金額超過經紀業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所應繳存之一定金額者,其超過部分,在經紀業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範圍內…
  4.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20條 本會對金融機構出具經紀業應繳存營業保證金超過一定金額之保證函,應置專簿登錄並妥為保管。
  5.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23條 …經本會確認無誤後,移轉至代銷業全聯會。但兼營仲介業或代銷業之經紀業者,仲介業全聯會非依其請求,不得將其所繳存營業保證金移轉之。營業保證金經依前項規定移轉後,經紀業原領有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仍為有效。
  6.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47條 …管機關為查核申報登錄資訊,得向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中央主管機關為查核疑有不實之申報登錄價格資訊,得向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查詢、取閱價格資訊有關文件。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
  7.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47-3條 …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但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由不動產經紀業辦理簽訂買賣契約書之申報登錄資訊。第一項備查,準用第四十七條第三項、第六項至第八項及第五項所定辦法之規定;其備查內容及方式之辦法,由…
  8.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81-2條 …正者,按次處罰:一、金融機構、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違反第四十七條第六項或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四項準用第四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二、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於銷售前以書面將預售…
  9.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34條 …與前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五項所定辦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申報登錄資訊,得向包租業或次承租人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受查核者不得…
  10. 行政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2條 …理人證書,並領得地政士開業執照,執行地政士業務者。二、不動產經紀業:指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三、客戶:指不動產買賣交易之雙方當事人。四、實質受益人:指對客戶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
  11. 行政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3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行為時,應依本辦法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工作。
  12. 行政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4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按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依下列規定建立內部控制措施及稽核制度:一、由高階主管或其授權人員核定防制洗錢作業及控制程序,並定期更新之。二、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及監督前款措施之執行。三、定期舉辦或參加…
  13. 行政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5條 內政部每年應查核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措施及稽核制度之執行情形,並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委辦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前項查核得採現地或非現地查核方式辦理,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不得規避、…
  14. 行政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6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於推出新產品或服務前,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降低風險之管理措施。前項新產品或服務,包括運用新支付機制或新科技於相關產品或服務之情形。
  15. 行政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7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於下列情形時,應確認客戶身分:一、進行不動產買賣交易。二、建立業務關係。三、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四、對於過去取得客戶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有所懷疑。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不得接受客戶以匿名或使用假名進行…
  16. 行政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7-1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自行辦理確認客戶身分作業,不得委由第三方執行之。
  17. 行政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8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或記錄其身分資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客戶為自然人者,應檢視其國民身分證、健保卡、護照、居留證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留存或記錄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地址及統一編號等身分資料…
  18. 行政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8-1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除依前條規定確認客戶身分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檢核:一、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方法或作業程序,以辨識客戶、客戶之實質受益人或交易有關對象是否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
  19. 行政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9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婉拒進行交易:一、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名義進行交易。二、拒絕提供確認身分所需相關文件。三、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四、客戶為資恐防…
  20. 行政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0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對建立業務關係之客戶,應依下列原則持續實施審查:一、對客戶之交易進行詳細審視,確保該交易與客戶之業務特性與洗錢及資恐風險相符,必要時並應瞭解其資金來源。二、定期檢視客戶及實質受益人身分資料是否足夠。三…
  21. 行政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1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對於客戶或其交易涉及國家或地區,屬高洗錢或資恐風險者,應採取下列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一、在進行交易前,應取得高階管理人員同意。二、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客戶資金來源。三、持續監督進行中之交易。
  22. 行政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2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應採取合理措施辨識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客戶或受益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以下簡稱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並依前條規定,採取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第八條…
  23. 行政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3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時,應留存下列交易紀錄。但交易案件確無該交易紀錄者,不在此限:一、地政士:(一)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二)定金及價款收支證明文件。(三)交易帳戶號碼。(四)簽證文件。(五)…
  24. 行政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4-1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對於客戶之不動產買賣交易涉及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依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及方式,於交易完成後十個工作日內向調查局申報。但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為代收款項且收受時已申報者,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再將同款…
  25. 行政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5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時,發現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向調查局申報:一、客戶有第九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二、交易金額源自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或支付予該國家或地區之帳戶或人員,且無合理說明。三、客戶或…
  26. 行政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6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於發現前條各款情事之一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填具調查局所訂申報書表,並由地政士簽章或不動產經紀業蓋用戳章,併同相關證明文件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調查局申報。不動產買賣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27. 行政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7條 …指定(以下簡稱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者,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不得為其從事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行為;已從事者,應即停止。第三人受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委任、委託、信託或因其他原因而為其持有或管理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28. 行政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8條 地政士事務所及不動產經紀業所屬人員,對所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情形及向調查局申報之相關資訊,應保守秘密,不得任意洩露。
  29.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2條 …室。二、乙類場所:(一)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二)期貨經紀業、證券交易所、金融機構。(三)學校教室、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訓練班、K書中心、前款第六目以外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安置及教養機構)及身心障礙者…
  30. 行政洗錢防制法 第5條 …,指從事下列交易之事業或人員:一、銀樓業。二、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三、律師、公證人、會計師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一)買賣不動產。(二)管理客戶金錢、證券或其他資產。(三)管理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