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7條本基金孳息之動支,應編列預算並提經本會審議,其運用範圍如下:一、有關健全不動產經紀制度之研究發展等事宜。二、本會所需之管…
- 第18條仲介業全聯會或代銷業全聯會應編製下一會計年度之基金孳息運用計畫及預算報表,經本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 第19條受害人取得對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執行名義、經仲裁成立或本會調處經決議支付者,本會應於接獲通知後十五日內償付受害人。前項支付…
- 第20條本會對金融機構出具經紀業應繳存營業保證金超過一定金額之保證函,應置專簿登錄並妥為保管。
- 第21條本會調處決議事項或代為賠償時,以仲介業全聯會或代銷業全聯會名義行之。
- 第22條仲介業全聯會或代銷業全聯會應於每季(年)結束後二十日內,編列該季(年)基金收支結算表,經本會確認通過後報請內政部備查。前…
- 第23條代銷業全聯會依法設立後,仲介業全聯會應將本會保管之營業保證金,屬於代銷業者繳存部分,提經本會確認無誤後,移轉至代銷業全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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