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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 18 頁-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三、機關長官:指第一款機關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第5條 機關依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及羈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向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蒐集之健康資料,其蒐集、處理或利用,不得逾越維護收容人健康或掌握其身心狀況之目的,並應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規定及羈押法第五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 第3條 監獄行刑法第五十九條第四項及羈押法第五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因經濟困難,須由機關委請醫療機構或醫師診治者,係指有事實足認收容人已無資力支付其本人醫療衍生之醫療費用,且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一、收容人之保管金或勞作金已無法支付,…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羈押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第2條 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以下簡稱勞作金)之給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二、作業收入:指銷貨收入、勞務收入、租金收入及其他作業收入等。三、作業支出:指銷貨成本、勞務成本項下之材料及製…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第4條 勞作金總額計算方式,應按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羈押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六十計算之。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第10條 …作業收入之分配方式,於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三條修正施行前,得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強制工作受處分人關於作業收入之分配方式,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七條之一修正施行前,得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及羈押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三、機關長官:指第一款機關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四、機關人員:指第一款機關之…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4條 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受刑人有危害監獄安全之虞或羈押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被告有危害看守所安全之虞,指收容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對他人施以強暴或脅迫,有危害機關安全之虞。二、有騷動或暴動之行為,或…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11條 …其輔導、給養、衛生醫療、運動、接見通信及其他必要之處遇仍應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相關矯正法規規定辦理,不得有差別待遇。四、收容人移入隔離保護舍房時,機關人員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之物品。五、如有其他可行之替代隔離保護方…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一條第六項及羈押法第十六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三、機關人員:指第一款機關之職員。四、科技設備:指運用科技技術、工具或系統,…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及看守所以外之矯正機關,有關科技設備之設置、使用及管理,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及羈押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三、通訊設備:指以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聲…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4條 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或羈押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機關認收容人有相當理由時,得許可其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二、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最近三個月,…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7條 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或羈押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機關認請求接見者有相當理由時,得許可其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家屬或最近親屬,未便至機關接見。二、律師或辯護人,未便至機關接見。三、前二…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15條 …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禁止接見之對象。六、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其他法規,機關得對於請求接見者拒絕接見。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17條 …之監看、聽聞、錄影、錄音及接見後檢視錄影、錄音內容事項,應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羈押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辦理。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21條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及看守所以外之矯正機關,有關通訊設備之設置、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辦理事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條 為達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特制定本法。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2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監獄之監督機關為法務部矯正署。監督機關應派員視察監獄,每季至少一次。少年法院法官、檢察官執行刑罰有關事項,得隨時訪視少年矯正學校、監獄。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3條 處徒刑、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之受刑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監獄內執行之。處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者,應與處徒刑者分別監禁。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5條 監獄對收容之受刑人,應按其性別嚴為分界。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6條 監獄人員執行職務應尊重受刑人之尊嚴及維護其人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矯治處遇目的之必要限度。監獄對受刑人不得因人種、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立場、國籍、種族、社會階級、財產、出生、身心障礙或其他身分而有歧視。監獄應保障身…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7條 為落實透明化原則,保障受刑人權益,監獄應設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置委員三人至七人,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由監督機關陳報法務部核定後遴聘之。前項委員應就法律、醫學、公共衛生、心理、犯罪防治或人權領域之專家學者遴選之。其中任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