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監獄之監督機關為法務部矯正署。監督機關應派員視察監獄,每季至少一次。少年法院法官、檢察官執行刑罰…
- 第3條處徒刑、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之受刑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監獄內執行之。處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者,應與處徒刑者分別監禁。
- 第4條未滿十八歲之少年受刑人,應收容於少年矯正學校,並按其性別分別收容。收容中滿十八歲而殘餘刑期未滿三個月者,得繼續收容於少年…
- 第5條監獄對收容之受刑人,應按其性別嚴為分界。
- 第6條監獄人員執行職務應尊重受刑人之尊嚴及維護其人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矯治處遇目的之必要限度。監獄對受刑人不得因人種、膚色、性…
- 第7條為落實透明化原則,保障受刑人權益,監獄應設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置委員三人至七人,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由監督機關陳報法務…
- 第8條監獄得依媒體之請求,同意其進入適當處所採訪或參觀;並得依民眾之請求,同意其進入適當處所參觀。
- 第9條為達到矯治處遇之目的,監獄應調查與受刑人有關之資料。為實施前項調查,得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受刑人之個人資料,並得…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