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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經濟部為因應產業園區發展之需要,健全產業園區之管理,特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設置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2. 行政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並以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為管理機關。
  3. 行政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融貸資金之利息。三、依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繳交之款項。四、產業園區維護費、使用費、管理費、服務費及權利金。五、產業園區開發完成後之結餘款。六、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七、基金孳息。八、投資產業園區相關事業之收益。九、依…
  4. 行政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供產業園區開發之融貸資金。二、產業園區內土地或建築物,長期未能租售,致租售價格超過附近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或建築物者,其所增加開發成本利息之補貼。三、產業園區或其周邊相關公共設施之興建、維護或改善。四…
  5. 行政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 第11條 政府開發管理,並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產業園區,其所在工廠核准登記時,主管機關應附加「應配合產業園區開發管理機關為執行園區開發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而為之規劃或管制」之負擔。
  6. 行政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2條 產業園區外之興辦工業人因擴展工業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原廠土地已不敷使用,需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時,其擴展計畫與用地面積之申請及審查,依本辦法辦理。
  7. 行政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8條 …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回饋金予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二、興辦工業人應向當地地政機關申請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之綠地辦理土地分割及按核定之綠地規劃配置圖施設。興辦工業人未於第一項核定擴展計畫及用…
  8. 行政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13條 …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回饋金予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興辦工業人未於第一項核定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函件發文之次日起一年內完成繳交回饋金者,該核定失效。
  9.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8-4條 …組成專案小組協調處理之。三、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處理,以銜接國土計畫劃為城鄉發展地區。
  10.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8-10條 …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類別:一、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處理,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許可。二、非屬前款情形且位於都市計畫以外之土地,由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擬具…
  11.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2.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2條 科技產業園區區內土地(以下簡稱區內土地)租用,應本整體安全、環境美化與管理之便利為原則,並應能配合各事業需要,以促進土地有效利用。
  13.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4條 …相當深度之退縮地;其基地四周之退縮地,不得興建。租用楠梓科技產業園區土地者,前項應保留之退縮地深度,除相鄰他人租地間及後面各為三公尺外,面臨幹線道路一邊為六公尺,面臨內環及支線道路一邊為五公尺,面臨分線道路一邊為四公尺;…
  14.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6條 …列明分期使用情形。前項分期使用土地建築而逾期未使用者,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得依約隨時通知收回土地;其已繳土地租金及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不予退還。但有正當理由不能按照核定計畫期限分期使用者,得於期限屆滿…
  15.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9條 …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除前鎮、潭子、臺中港科技產業園區及臺中軟體園區不得少於一千平方公尺外,其他各科技產業園區均不得少於二千平方公尺。
  16.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7.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第2條 …業之用,因更新計畫而致停止營業或營業規模縮小之損失,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給予補償。
  18.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2條 …條例、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本條例開發設置之工業用地、工業區或產業園區為限。
  19.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4條 …人完成建築使用。前項閒置土地清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座落之產業園區、工業區或工業用地。二、土地所有權人。三、利害關係人。四、地段、地號及面積。五、公告之日期與文號。六、經認定為閒置土地之事由。七、其他有關事項。
  20.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8條 主管機關為審查閒置土地輔導改善與協商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成立產業園區閒置土地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在中央主管機關,由部長或其指定之人兼任,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1.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26條 閒置土地之合理價格,在中央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價格審定小組審定;在直轄市、縣(市)由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價格審定小組審定。
  22.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27條 主管機關於送交前條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價格審定小組審定前,應辦理查估市價。
  23.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33條 …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規定使用,且符合該土地所在之產業園區所容許或不容許引進產業類別及園區開發計畫或環境影響評估或其他相關管制事項。閒置土地應買人經強制拍賣取得土地所有權者,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移…
  24.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25.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2條 區內事業有保稅貨品進出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者,應向海關申請監管,由海關核准實施帳冊管理;其保稅貨品業務管理相關事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前項實施帳冊管理之區內事業,得向海關申請生產非保稅產品;其保稅貨品進出園區或其…
  26.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條 …業應指定至少二名具有高中(職)以上畢業或同等學力,及經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海關或海關審查通過之民間機構舉辦保稅業務人員講習,取得結業證書之保稅業務人員,辦理保稅業務,並報請海關核准後,由海關副知…
  27.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8-1條 …變價者,應按出廠型態報關繳納關稅、貨物稅、營業稅;如符合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規定者,應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依該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28.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26條 …其他廠商或貿易商報運出口者,應於報單上註明「本批貨品係由科技產業園區某某公司供應,除該公司得申請除帳外,出口廠商不得申請退稅」字樣,於出口後除帳。區內事業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將前項之出口報單明細表送園管局或分局備查。
  29.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30.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廢品,係指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區內事業所有不堪使用之機器、設備、零組件,或因過期、變質、破損、災害,致無法出售、加工製造之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次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