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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23條 法官配受之案件,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行分案。其接辦之法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法官依前項規定將案件移出或移入者,應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之新收案件。
  2.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24條 少年及家事案件,除依法應合議審判者外,法官認其配受之案件重大,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得經庭長轉報院長後行之。其未置庭長者,逕報院長後行之。庭長認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亦得徵詢法官之意見,報告院長後行之。院長認有行合議審判…
  3.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25條 法官配受案件應依法製作裁判書,並依法律規定期限,將裁判書交付書記官公告主文。候補法官獨任審判製作之裁判書原本,應於宣示後法定交付裁判原本期間內,檢同卷證,送庭長、院長審閱;其裁判書原本不經宣示者,應於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
  4.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26條 法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遲延、視為不遲延案件未結原因,列表分送庭長、院長核閱。
  5.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29條 …保護庭、刑事庭、家事專業法庭得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6.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31條 …家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法改為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時,仍由原承辦法官以家事法庭名義行之,並蓋用法院印。法院得視簡易庭業務繁簡,指定簡易庭或專辦第一項事件之法官,兼辦家事非訟事件及其他依事務分配應辦理之事項。但非訟事件應以家事…
  7.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32條 簡易庭得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8.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35條 執行處之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書記官應優先遴選資深而成績優良,並有民事紀錄經驗者任之。
  9.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36條 執行處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得置庭長一人,監督該處事務;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監督之。
  10.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37條 同一執行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得配置書記官一至三人辦理執行事務。
  11.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38條 書記官接受執行案卷,應核對分案清單點收卷宗後,儘速送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核辦。
  12.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39條 執行事件之進行及當事人書狀之處理,應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自行為之。書記官應受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指示辦理執行事項。
  13.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40條 執行事件執行完畢應歸檔者,應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核定;其置有庭長者,並應經庭長或指定適當之人員審閱,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為之。執行事件雖已報結,但尚有未了事務者,其卷宗不得歸檔。
  14.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41條 執行處配置之執達員,其執行職務應受配屬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指揮監督。
  15.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43條 書記官或執達員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為查封或其他執行行為者,應作成筆錄或報告送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核閱。
  16.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58條 司法事務官依法承法官之命辦理事務時,在必要範圍內,得指揮命令法官助理執行職務。但不得與法官明示之意思相反。
  17.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60條 …執行職務時,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應協助之。司法事務官依法承法官之命辦理事務時,在必要範圍內,得請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協助之。但不得與法官明示之意思相反。
  18.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64條 …、組長、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應受庭長、法官之指揮監督。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應協助司法事務官執行職務。
  19.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65條 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執行職務,應服從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之指揮監督。
  20.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68條 少年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一、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二、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三、出庭陳述意見。四、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少年保護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一、掌理由少年保護官…
  21.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69條 家事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一、調查、蒐集關於家事事件特定事項之事實或資料,並提出報告。二、家事事件履行確保之調查及勸告。三、出庭陳述意見。四、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22.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71條 …人,承院長之命,處理院內一般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
  23.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74條 …於收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記簿冊或建檔;其應由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處理者,應即分別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行處理或應簽請院長處理者,即分別處理。
  24.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75條 …般例行文稿、例行報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得依其性質由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長或各該單位主管核定之。
  25.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77條 紀錄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紀錄書記官應隨時將案件進行與終結情形,翔實登載書記官辦案進行簿作業系統,並於月終送請司法事務官、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司法事務官、法官、庭長、院長…
  26.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79條 …訴願、國家賠償、冤獄賠償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八、院長移交案及法官、司法事務官調職移交報告書之彙辦事項。九、法官自律委員會、司法事務分配小組行政事務之處理事項。十、不屬於其他各科室及長官交辦事項。
  27.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83條 …案保存年限基準之法院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訴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之調取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
  28.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85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得視業務需要,置法官助理若干人。法官助理之職掌如下:一、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二、其他交辦事項。法官助理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法官助理應將辦理之事…
  29.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89條 …險、福利互助、文康活動事項。七、平時考核、考績(成)、獎懲及法官評鑑事項。八、差勤、加班管理事項。九、聘僱人員派充及替代役人員人事事項。十、人事甄審委員會、考績委員會辦理事項。十一、法官候補、試署及辦案書類事項。十二、訓…
  30.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93條 …登錄、審核、整理及分析事項。二、公務統計月報、半年報、年報、法官辦案情形報表查核、彙編事項。三、獎懲資料之統計事項。四、統計圖表之繪製事項。五、司法統計資料之提供。六、業務研究改進統計資料之提供。七、調查統計之規劃、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