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8條少年及家事法院設少年法庭、家事法庭,並得視事務之繁簡,分設各庭;每庭各置庭長一人,法官若干人。前項各庭庭數之設置,應層報…
- 第19條庭長職掌如下:一、本庭事務之監督。二、執行處事務之監督。三、本庭候補法官裁判書類之審閱。四、本庭評議之主持及本庭評議簿之…
- 第20條各庭庭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意見後決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
- 第21條庭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行政事務之代理依第四條第一項代理次序定之。合議審判由該庭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由庭…
- 第22條少年及家事案件,應依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及事務分配之規定,分配各法官辦理。
- 第23條法官配受之案件,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行分案。其接辦之法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法官依前項規定將案件…
- 第24條少年及家事案件,除依法應合議審判者外,法官認其配受之案件重大,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得經庭長轉報院長後行之。其未置庭長者…
- 第25條法官配受案件應依法製作裁判書,並依法律規定期限,將裁判書交付書記官公告主文。候補法官獨任審判製作之裁判書原本,應於宣示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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