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60條 法規: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八章 司法事務官室 第60條 司法事務官執行職務時,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應協助之。司法事務官依法承法官之命辦理事務時,在必要範圍內,得請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協助之。但不得與法官明示之意思相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