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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辦事細則 第18條 河川勘測隊職掌如下:一、中央管河川、排水與海堤區域劃設及公告事項。二、河川與排水勘測測量技術及計畫之擬訂。三、縣市管河川勘測業務之督導。四、河川、排水及海堤圖籍之數化工作。
  2. 行政工業管線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12條 民眾安置或重建所需之土石,得依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並得優先納入河川管理機關採售分離專案申購辦理。
  3. 行政電業法 第38條 …業因設置、施工或維護線路工程上之必要,得使用或通行公有土地及河川、溝渠、橋樑、堤防、道路、綠地、公園、林地等供公共使用之土地,並應事先通知其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4. 行政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7條 …經水土保持單位認定位於特定水土保持區。六、經水利單位認定位於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水庫蓄水範圍或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之污染性工廠。
  5. 行政工業管線災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5條 …地質鑽探、測量、整地、施工便道之施設及其他相關前置作業,得依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先行使用,並於三十日內報當地河川管理機關補辦申請許可。前項跨河建造物之辦理機關(以下簡稱跨河建造物機關)應將重建初步構想書送當地河川管…
  6. 行政工業管線災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6條 各級政府為防止危害公共安全緊急需要,於河川區域有前條以外之使用行為者,得先行使用,並於三十日內補辦申請許可;河川管理機關於必要時,得命其採取適當之補救措施後許可之。各級政府辦理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所需之土石,得優先納入…
  7. 行政商業團體分業標準   …船商業│經營以拖駁船駁運港區貨物。│││渡船遊艇商業│經營在河川、天然或人工湖泊內內以船││││舶專供或兼供搭載乘客作為交通或遊覽││││業務。│││船務代理商業│經營船舶業務代理。│││船舶日用品商業│經營船舶員所需日…
  8. 行政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申請於中央管河川區域內為各種使用行為者,應依本標準繳納行政規費及河川公地使用費(以下簡稱使用費)。前項之行政規費,包括審查費、勘查費及許可書費。
  9. 行政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植植物、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六款規定圍築魚塭、插蚵、吊蚵、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採取少量土石供自用或同條第五款規定之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一百元。二、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規定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
  10. 行政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植植物、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六款規定圍築魚塭、插蚵、吊蚵、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採取少量土石供自用或同條第五款規定之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二百元。二、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三款規定採取土石之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
  11. 行政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6條 河川公地許可使用行為,除採取土石依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收取外,其餘使用費,按其使用面積或長度依下列各款計算之:一、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四款規定之種植植物,每年按前一年之公有土地地租繳納標準百分之…
  12. 行政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7條 …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規定之使用行為或依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六款規定之大型活動使用行為。二、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之使用行為、第四款非申請使用剩餘土石方之使用行為、第五款之就地整平使…
  13. 行政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8條 申請於中央管河川區域內為各種使用行為者,除屬前條規定者外,應於申請時繳納審查費及勘查費。未繳納上開費用者,不予審查,退還其申請書件;經審查後認無會勘必要而駁回其申請者,退還已繳納之勘查費。一申請案件同時申請數筆土地許可使…
  14. 行政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9條 申請使用河川公地,經審查符合規定,且無第七條規定情事者,申請人應於接獲受理機關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繳納使用費、保證金及許可書費,受理機關始得核發許可書;屆期未繳納者,駁回其申請。
  15. 行政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10條 …收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申請人得於繳納期限內,向中央管河川管理機關申請分二期至六期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對前項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費之日止,依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
  16. 行政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11條 河川公地使用人申請停止使用或因受洪水災害,致許可使用之土地全部流失而無法整復使用者,經河川管理機關查證屬實後,按未使用日數比例退還已繳納之使用費。但河川公地申請種植植物、圍築魚塭或插蚵、吊蚵之使用行為受洪水災害者,依下列…
  17. 行政水災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15條 民眾安置或重建涉及須於河川區域內採取土石者,得依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並得優先納入河川管理機關採售分離專案申購辦理。
  18. 行政水災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7條 …地質鑽探、測量、整地、施工便道之施設及其他相關前置作業,得依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先行使用,並於三十日內報當地河川管理機關補辦申請許可。前項跨河建造物之辦理機關(以下簡稱跨河建造物機關)應將重建初步構想書送當地河川管…
  19. 行政水災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8條 各級政府為防止危害公共安全緊急需要,於河川區域有前條以外之使用行為者,得先行使用,並於三十日內補辦申請許可;河川管理機關於必要時,得命其採取適當之補救措施後許可之。各級政府辦理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所需之土石,得優先納入…
  20. 行政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2條 …(市)以上之水庫。三、中央主管機關興建之水庫。四、位於中央管河川之水庫。五、其他達一定規模之水庫。本辦法所稱管理機關(構)指水庫興辦人或其委託管理之機關(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者。本辦法規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事…
  21.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河川,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屬於水資源開發或國土保育或區域發展關係重大之水系,並經公告之水道。前項河川依其管理權責,分為中央管河川、直轄市管河川及縣(市)管河川三類。河川起迄點規定如下:一、河川水系之主支流經主…
  22.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河川管理,指下列事項:一、河川治理計畫之規劃、設計、施工。二、河川區域之劃定與變更。三、土石可採區之劃定。四、河川環境管理計畫之訂定。五、河防建造物之管理。六、河川之巡防與違法危害河防事件之取締及處分。七、河川…
  23.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4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市)管河川之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理事項。前項管理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並由水利署所屬河川分署(以下簡稱河川分署)執行其轄管之河川管理工作。
  24.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得將其主管河川有關本法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三項所定河川區域私有土地使用現況未違反本法規定證明文件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核及准駁,委任其所屬機關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得將中央管河川有關第三條第五款至第八款、第十款之河川管理事項…
  25.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6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河川區域:指河口區及依下列各目之一之土地區域:(一)未訂定河川治理計畫或未依本法第八十二條劃定公告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者,為本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並經劃定公告之土地。(二)已訂…
  26.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7條 河川區域之劃定及變更,由管理機關測定,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函送有關鄉(鎮、市、區)公所揭示及公開閱覽;中央管河川由水利署測定,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函送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由有關鄉(鎮、市、區)公所揭示及…
  27.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8條 管理機關得就所轄河川區域範圍豎立界樁或標示牌。管理機關為管理之必要得就河川區域內未完成總登記之公有土地,以流域為單位,區分地段,統一編定假編地號列冊登記。
  28.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9條 河川區域土地之申請使用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管理機關申請閱覽、影印、抄繪河川圖籍及申請複丈,該使用土地之假編地號與範圍,並依規定繳納規費。申請河川公地使用之土地無假編地號時,以鄰近之已登記土地編列地先認定其位置及範圍。
  29.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10條 …接或間接產生之浮覆地,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公告劃出河川區域後,向地政機關申請回復所有權。
  30.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11條 管理機關應設置河川巡防人員或河川駐衛警察,執行本法第七十五條之警察職權,負責河川巡防及違法危害河防安全事件之取締;必要時,並得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