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河川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市)管河川之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理事項。前項管理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並由水利署所屬河川分署(以下簡稱河川分署)執行其轄管之河川管理工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