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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 12 頁- 行政交通部鐵道局處務規程 第10條 …及管理。三、鐵道系統旅客(貨物)運送之監督管理。四、鐵道系統機車車輛檢修、土木建築、軌道、保安與防護、電信、電力及車站設備修建養護之監督管理。五、鐵道系統營運、財務、安全管理與事故預防之監督管理及事故調查。六、鐵道系統災…
- 行政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第2條 …電車線路維修、運轉保安設備維修作業結束後之檢查人員,或客貨用機車車輛軔機、轉向架、全車維修作業結束後之檢查人員。鐵路機構應將前項各款人員之職務歸類及其工作內容報交通部鐵道局備查,變更時亦同。
- 行政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第20條 …機構應就各類行車人員所需專業持續進行在職訓練,並於新增或變更機車車輛及號誌設備上線營運前,對所涉行車人員施予必要訓練。前項相關訓練實施方式及內容由鐵路機構定之。
- 行政鐵路法 第29條 …報請行政院備案:一、路線實測平、剖面圖及說明。二、各項工程與機車車輛圖式及說明。三、全部工程分段實施計畫。四、資本總額、已收款數及餘款續收期限。五、管理組織系統;民營者應附具公司章程、股東名簿及董、監事、經理人名冊。
- 行政鐵路法 第56-2條 鐵路機構應負責鐵路機車及車輛之檢修。前項鐵路機車與車輛檢修之種類、方式、項目與週期、使用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 行政鐵路法 第56-4條 …應變及衛生防疫輔助技能,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於新進機車車輛或涉及安全之行車設備、維安輔助設備、衛生防疫輔助設備或技術投入營運前,亦同。鐵路機構應對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態,施行派任前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
- 行政鐵路法 第66-1條 …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二第二項所定規則中有關辦理機車車輛檢修並作成紀錄之規定。三、違反依第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所定規則中有關辦理路線、線路、設備之每日巡視、檢查維護、運轉、閉…
- 行政鐵路法 第71條 …開啟車門不聽禁止。三、無故滯留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致生危害安全之虞,不聽勸離。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五、未經許可在車廂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散發廣告物品,不聽勸阻。六、…
- 行政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5條 …種,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擬訂之。國道通行費收費車種,按大型重型機車、小型車、大型車及聯結車分類徵收,其適用範圍如下:一、大型重型機車。二、小型車:包含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代用小客車、小型特種車及小型車附掛輕型拖車…
-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 第18條 軍事運輸機關或託運單位,非經鐵路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占用鐵路機車、車輛及辦公處所、電報、電話等設備。
-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38條 …備。四、攀登車頂及在車廂外站立坐臥。五、佔用鐵路站房、倉庫、機車、車輛、電報、電話等設備。
- 行政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3條 …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如下:一、汽車運輸業、經營機車租賃業者、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鐵路運輸業及國營鐵路運輸機構經管車站及站區旅運服務商業設施業者。二、旅行業、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觀光…
- 行政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對汽車運輸業、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鐵路運輸業、經營機車租賃業者與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紓困、補貼、振興項目及基準如下:一、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之營業車輛,自中華民國…
- 行政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鐵路機車車輛,指營運用之各式客貨車輛。本規則所稱鐵路機構,包括國營鐵路機構、地方營鐵路機構、民營鐵路機構及經核准經營所營事業以外客貨運輸之專用鐵路機構。營運時速未達二百公里機車車輛之檢修,適用第二章之規定;營運…
- 行政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3條 鐵路機構施行機車車輛之檢修,應作成檢修紀錄。前項檢修紀錄應按檢修種類分別記載,其記載事項及格式,由鐵路機構定之。其內容至少應包括檢修之機車車輛編號、日期、級別、作業項目及結果,並由鐵路機構規定之人員簽名或蓋章以示證明;其…
- 行政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5條 鐵路機車車輛檢修程序由各鐵路機構另定之。
- 行政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6條 本章所稱機車,指具有動力之蒸汽機車、柴油液力機車、柴油電氣機車、電力機車、柴油客車、柴聯車、電聯車及推拉式機車。本章所稱車輛,指機車以外之各種客車、貨車及電源車。
- 行政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7條 機車檢修,分為定期檢修及臨時檢修兩種。
- 行政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8條 機車之定期檢修分為四級;其各級檢修工作重點如下:一、一級檢修:以視覺、聽覺、觸覺、嗅覺,就有關行車主要機件之狀態及作用施行檢修。二、二級檢修:以清洗、注油、測量、調整、校正、試驗,用以保持動力、傳動、行走、軔機、集電設備…
- 行政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9條 機車之定期檢修各級週期得由鐵路機構視車種型式、車況及使用情形擬訂檢修週期,報請交通部鐵道局核定;其各級檢修週期最長不得超過下表規定:┌───────────────┬───────┐│級別│檢修週期│├────┬────…
- 行政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10條 機車定期檢修之各級檢修項目由鐵路機構訂定,並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備查。
- 行政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11條 機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施行臨時檢修:一、發生異常事件、行車事故。二、發生故障或有故障之虞。三、其他認有檢修之必要。
- 行政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12條 機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施行試車:一、施行三級檢修以上之檢修。二、施行臨時檢修時認有必要。三、其他因故障查修認有試車之必要。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試車者,以鐵路機構確認試車良好時為檢修完畢日期。試車完畢後應填具試車報告…
- 行政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13條 機車停用規定如下:一、第一種:依配置運用情形或性能不適於營運停用未滿三個月者。二、第二種:因修理或待料停用三個月以上者。三、滯留車:因前二款以外之原因停用者。
- 行政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14條 機車停用期間,得不實施定期檢修。
- 行政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15條 機車停用期間,應依下列規定施行適當之處理:一、停用車能關閉之部分完全關閉,妥為保護。二、對電池及引擎等重要設備,施行必要之保養。三、停用達三十日以上時,施行必要之防潮、防銹處理。四、停用滿一年,施行臨時檢修;於使用前必須…
- 行政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28條 鐵路機構應對機車車輛施行定期檢修及臨時檢修。前項定期檢修分為四級,各級檢修週期由鐵路機構依車種型式擬訂,並報請交通部鐵道局核定。但鐵路機構擬訂之各級檢修週期,最長不得超過下表之規定:┌───────────────┬──…
- 行政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29條 機車車輛定期檢修各級檢修之方式及主要項目如下:一、一級檢修:對機車車輛之外觀、主要機件之狀態與機能之檢修及駕駛艙操作設備功能之確認。二、二級檢修:對機車車輛設備進行清洗、潤滑、測試、測量與調整,以確保主要機件如集電設備、…
- 行政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30條 機車車輛因修理、待料或其他不適於運輸之情況而致停用者,得不實施定期檢修。停用期間不計入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期檢修使用期間之日數。前項機車車輛停用期間,鐵路機構應施行適當之處理。處理方式由鐵路機構訂定,並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備查…
- 行政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31條 機車車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施行臨時檢修:一、發生異常事件、行車事故。二、發生故障或有故障之虞。三、停用機車車輛復行使用前。四、其他認有施行檢修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