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30條 法規: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三章 營運時速達二百公里以上機車車輛之檢修 第30條 機車車輛因修理、待料或其他不適於運輸之情況而致停用者,得不實施定期檢修。停用期間不計入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期檢修使用期間之日數。前項機車車輛停用期間,鐵路機構應施行適當之處理。處理方式由鐵路機構訂定,並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