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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統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或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 總統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3.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4.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院長交代發生爭執,應由本院綜合業務處彙整相關資料送請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處理後,陳報總統備查。本院副院長、政務委員、發言人、秘書長、副秘書長、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代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敍明事…
  5.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院院長應依本條例第九條及第十三條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本院副院長、政務委員、發言人、秘書長、副秘書長及院本部主管人員應依本條例第十條及第十四條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本院院本部經管人員應依本條例第十一…
  6.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後任本院院長、秘書長、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本院院長、秘書長、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
  7. 行政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第6條 各機關應就所接收之情資,辨識其來源之可靠性及時效性,及時進行威脅與弱點分析及研判潛在風險,並採取對應之預防或應變措施。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指定之情資,通知接收情資之機關回報前項措施。
  8. 行政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第7條 各機關得依情資之來源、接收日期、可用期間、類別、威脅指標特性及其他適當項目與內部情資進行關聯分析及整合。各機關應就前項分析及整合後發現之新型威脅情資進行分享。
  9. 行政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第8條 各機關應就所接收之情資,採取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避免情資內容或依法規規定不得分享之資訊外洩,或遭未經授權之存取或竄改。
  10. 行政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第9條 …辦理人員名章,於公文末頁適當位置。三、撥通受方傳真電話,確認接收者身分後,開始傳真。四、傳畢再通話對照傳真頁數無誤,文面加蓋傳真文件戳,附原稿歸檔。
  11. 行政內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後任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
  12. 行政內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機關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定。
  13. 行政內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或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14. 行政內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15. 行政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2-1條 …管機關限制,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並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16. 行政死亡資料通報辦法 第5條 …並於最末頁註記完字。戶政事務所應於每個工作日執行戶政資訊系統接收通報。該日無通報死亡資料,資訊系統自動載明。
  17. 行政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第12條 申請辦理召集機關應指定接收單位會同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備役役男之接收。應召備役役男之輸送作業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揮鄉(鎮、市、區)公所共同辦理。接收單位應於接收後三日內將報到及接收情形通知執行召集之鄉(鎮、市、區…
  18. 行政土地法 第48條 …依左列次序辦理。一、調查地籍。二、公布登記區及登記期限。三、接收文件。四、審查并公告。五、登記發給書狀并造冊。
  19. 行政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11條 …記移交新任理事長及監交人,並於十五日內由新任理事長會同監交人接收完畢。逾期未完成移交者,除依法處理外,得報請主管機關將原發圖記或立案證書予以註銷或作廢,重新發給。前項監交人由新任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或新任監事互推一人…
  20.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54條 登記機關接收登記申請書時,除第七十條之五另有規定外,應即收件,並記載收件有關事項於收件簿與登記申請書。前項收件,應按接收申請之先後編列收件號數,登記機關並應給與申請人收據。
  21.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55條 登記機關接收申請登記案件後,應即依法審查。辦理審查人員,應於登記申請書內簽註審查意見及日期,並簽名或蓋章。申請登記案件,經審查無誤者,應即登載於登記簿。但依法應予公告或停止登記者,不在此限。
  22.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70-5條 登記機關接收全程網路申請案件時,應即收件;登記機關接收非全程網路申請案件時,應俟書面文件到所後再辦理收件。依前項規定收件之網路申請土地登記案件,其審查、補正、駁回等辦理程序,依第三章第四節規定辦理。
  23. 行政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10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公有山坡地放領程序如左:一、接收公地放領清冊。二、公告並通知受理申請承領。三、現場調查並確認現使用承租農民身分。四、未登記土地辦理地籍測量登記,已登記土地得經申請人之申請,辦理土地複丈。五、審定及…
  24.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61條 圖根測量以衛星接收儀施測者,應加下列之改正:一、星曆改正。二、電離層改正。三、對流層改正。四、衛星及接收儀時錶改正。五、接收天線相位中心及天線高改正。
  25. 行政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9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國有耕地放領程序如下:一、接收國有耕地放領清冊、公告放領及通知承租人申請承領。二、現場調查並確認現使用承租人身分。三、編造國有耕地承領農戶清冊送地價經收行庫。四、通知申請人繳納第一期地價,繳納後三…
  26. 行政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19條 衛星控制點之選點,應設置於透空度及衛星訊號接收良好之位置。三角點、精密導線點之選點,應設置於相鄰各點互相通視,且展望良好之位置。
  27. 行政工程重機械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構):中央各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營事業機構。五、接收單位:依軍事需求機關或行政需求機關指定接收及運用工程重機械之單位。六、協調機關: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及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前項第二款執行機關辦理編管…
  28. 行政工程重機械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關、公司、行號、或具有行為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代為簽收轉達。接收單位於接收工程重機械後,應即填發受領證明,載明品名、規格、數量、新舊程度、評定價格及徵用期限等事項,交付工程重機械所有人或管理人。
  29. 行政工程重機械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9條 …據。四、徵用支援地區。五、徵用期限。六、報到時間及地點。七、接收單位。八、執行機關名稱及其首長署名、簽章。九、發文字號及年、月、日。十、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30. 行政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7條 都市計畫樁位測定使用之衛星定位接收儀及電子測距經緯儀,應至少每三年送至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或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承認辦法之認證機構所認證之實驗室辦理校正一次,並出具校正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