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第7條 法規: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類別: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通安全目 第7條 各機關得依情資之來源、接收日期、可用期間、類別、威脅指標特性及其他適當項目與內部情資進行關聯分析及整合。各機關應就前項分析及整合後發現之新型威脅情資進行分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