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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第13條
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第13條
法規:
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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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本辦法所定之情資分享、獎勵及其他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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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資通安全情資(以下簡稱情資),指下列各款資訊:一、資通系統之惡意偵察或情蒐活動。二、資通系統之安全漏洞。三、使…
第3條
主管機關應就情資分享事宜進行國際合作。主管機關與公務機關應互相進行情資分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其所管之特定非公務機關…
第4條
情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分享:一、涉及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公務機關、個人…
第5條
公務機關或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進行情資分享,應先進行分析及整合,並規劃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避免情資內容或依法…
第6條
各機關應就所接收之情資,辨識其來源之可靠性及時效性,及時進行威脅與弱點分析及研判潛在風險,並採取對應之預防或應變措施。主…
第7條
各機關得依情資之來源、接收日期、可用期間、類別、威脅指標特性及其他適當項目與內部情資進行關聯分析及整合。各機關應就前項分…
第8條
各機關應就所接收之情資,採取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避免情資內容或依法規規定不得分享之資訊外洩,或遭未經授權之存取或竄改。
第9條
各機關進行情資分享,應分別依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各機關因故無法依前項規定方式進行情資分享者,分…
第10條
未適用本法之個人、法人或團體,經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互相進行情資分享。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第11條
對於資通系統、服務或產品認有危害國家資通安全之疑慮時,依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辦理。
第12條
本辦法所定之情資分享、獎勵及其他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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