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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20條 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應與家事調解委員保持適當聯繫,並予必要之協助。
  2.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9條 …機制處理之。法院認家事調解委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於徵詢庭長、法官及相關人員意見,並通知受評核之調解委員陳述意見後,依情節輕重分別施予口頭告誡、限期改善或停止分案一定期間等措施;其情節重大者,院長或其指定人員並得召開…
  3.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30條 …要時,得隨時辦理之。前項評鑑,由院長或其指定人員召集家事法庭庭長、法官或其他人員辦理之,並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4.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1條 院長對於行政事務之處理,認有諮詢之必要時,得召集庭長會議、庭長、法官會議或行政會議。
  5.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3條 院長有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理,並陳報司法院。
  6.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4條 …人員擔任研究、設計、審核等事宜。前項人員得指定停止辦理事件之庭長、法官擔任。
  7.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5條 …務之繁簡,就高等行政訴訟庭及地方行政訴訟庭分設各庭,每庭各置庭長一人,法官若干人。前項庭數之設置,應報司法院核備。
  8.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庭長之職責如下:一、本庭事務之監督。二、本庭評議之主持。三、本庭評議簿之保管。四、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判行。五、本庭法官所擬裁判書之核定。六、法官會議決議及院長交辦事項之處理。七、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八、對…
  9.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7條 各庭庭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院長決定之。
  10.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8條 庭長有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行政事務之代理依代理次序表。
  11.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0條 法官配受之事件,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行分案。其接辦之法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法官依前項規定將事件移出或移入者,應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之新收事件。
  12.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1條 高等行政法院得指定庭長、法官專責辦理下列事項,並酌予減分或停分事件:一、確定事件之審查事項。二、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事項。三、法令疑義之研擬事項。四、規劃、推動司法業務革新事項。
  13.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2條 …應將本月份事件收結情形及遲延、視為不遲延事件未結原因列表分送庭長、院長核閱。
  14.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6條 院長於必要時,得指定庭長襄助研閱裁判書。
  15.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8條 專業法庭得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視事務繁簡配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16.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8-3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應受該管事務庭長之職務監督。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行使之。
  17.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8-6條 …、裁定等辦案書類,應於原本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該管事務之庭長及院長審閱。案件較繁之法院或未置庭長者,院長得另行指定庭長或其他適當人員襄助審閱。
  18.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8-7條 …於月終將本月份事務收結情形,列表分送主任司法事務官、該管事務庭長、院長核閱。
  19.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4條 …官於收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記有關簿冊或建檔,其應由庭長、法官處理者,即分別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處理或應簽請院長處理者,即分別處理。
  20.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5條 …。但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得依其性質由庭長、法官或書記官長或各單位主管核定之。
  21.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6條 …二、其他依法令應由紀錄科辦理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紀錄科並應受庭長之指揮監督。前二項規定於專業法庭紀錄科準用之。
  22.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7條 …結情形,翔實登載書記官辦案進行簿作業系統,並於月終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並得隨時調閱。
  23.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9條 …另訂之。審查科就訴訟事件程序上應辦事項,並受辦理分案及審查之庭長指揮監督。未設審查科者,第一項之職掌由紀錄科或高等行政訴訟紀錄科、地方行政訴訟紀錄科掌理之。
  24.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41條 …章、大法官解釋、判例、判解、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等之蒐集與管理事項。三、定期出刊公報、裁判書全文及其他書籍等之編輯發行事項。四、卷宗之編號歸檔及保管事項。未設資料科者,前項之職掌由文書科…
  25.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48條 …事項。三、長官交辦事項。四、其他有關事項。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並應服從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調至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協助法官辦事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於…
  26.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48-1條 …。法官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並於月終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並得隨時調閱。
  27.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65條 紀錄書記官應填載辦案進行簿,每月送由科長轉陳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其他科室簿冊、表單,除另有規定外,每月送由科室主管轉陳書記官長、院長核閱。
  28.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75條 資料科或承辦人員應將新頒或修訂法令,隨時選送各庭長及法官,並於每三個月終,編造該三個月內公布之各種法令目錄,分送之。
  29.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76條 司法院公布之法令、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關於法令見解之決議案,應由資料科或承辦人員摘錄要旨、註明標目、號數、關係法條,至相當件數時,編輯成冊,分送各庭庭長、法官及相關科室。
  30.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83條 高等行政法院為使停止辦案庭長、法官從事研究工作,視業務需要得設立各研究小組或指定專人研究,其研究項目及成員由院長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