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0條 法規: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庭長、法官 第20條 法官配受之事件,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行分案。其接辦之法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法官依前項規定將事件移出或移入者,應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之新收事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