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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 5 頁-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外匯業務,包括下列各款:一、出口外匯業務。二、進口外匯業務。三、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含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四、外匯存款業務。五、外幣貸款業務。六、外幣保證業務。七、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八、其他外匯…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5條 銀行業因辦理外匯業務所蒐集顧客之資料,除其他法律、本行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如涉及個人資料者,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6條 銀行業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除本辦法或本行另有規定者外,應向本行申請許可,並經發給指定證書或許可函後,始得辦理。依本辦法或其他本行規定屬銀行業函報備查即得辦理之外匯業務,於依規定完成函報備查之程序後,視同業經本行許可。除本…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8條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二、配置適格之外匯業務專業人員。三、最近一年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日起至申請日止,無違反金融相關法規,而受本行或主管機關處分或糾正之情事,或有違反金融相關法規之情事,惟已具體改…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9條 …管機關核發之營業執照影本及核定得辦理之業務項目。二、申請辦理外匯業務之範圍。三、國外往來銀行之名稱及其所在地。四、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外匯業務之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資本或營運資金及其外匯資金來源及金額…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0條 指定銀行之分行申請許可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各項外匯業務,本國銀行及農業金庫應由其總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以下簡稱外國銀行)應由臺北分行備文敘明擬辦理業務範圍,並檢附該分行營業執照影本及經辦與覆核人員資歷。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1條 指定銀行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各項外匯業務之經辦及覆核人員,應有外匯業務執照或具備下列資格:一、經辦人員須有三個月以上相關外匯業務經歷。二、覆核人員須有六個月以上相關外匯業務經歷。指定銀行之分行經許可僅辦理買賣外…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9條 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受理顧客透過電子或通訊設備辦理外匯業務,應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所定有關銀行得辦理之電子銀行業務範圍,並向本行申請許可。但其受理範圍符合本行規定者,得逕行辦理或函報本行備查。指定銀…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0條 指定銀行於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外匯業務,應檢附相關作業說明(含劃分相關交易列報營業當日或次營業日「交易日報」及「外匯部位日報表」等報表之時點)向本行申請許可;業務項目若有變動時,亦同。指定銀行經本行為前項許可後,所屬指定分…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1條 …業說明、作業流程及經辦與覆核人員資歷,函報本行備查。銀行業將外匯業務相關後勤作業委託他人處理,除依主管機關規定應事先申請核准之委外作業項目,應檢附委外作業計畫書向本行申請許可外,其餘項目得逕行辦理。銀行業應將委外作業項目…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4條 依第九條、第十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經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業,其地址或名稱有變動時,應分別於實行日前後二週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換發指定證書或函報備查:一、中華郵政公司及其所屬郵局:金管會核准函或總公司核准函…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6條 銀行業申請許可或函報備查辦理外匯業務時,所送各項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完整,經通知限期補正,仍未補正者,本行得退回其申請或函報案件。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7條 銀行業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駁回其申請:一、申請資格不符規定或檢附不實之文件。二、未依規定輔導申報義務人填報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三、所掣發相關單據及報表填報錯誤率偏高。四…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8條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行得按情節輕重,命其於一定期間內停辦、廢止或撤銷許可內容之一部或全部,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申請新種外匯業務或新增分支機構辦理外匯業務:一、發給指定證書或許可函後六個月內未開辦。但有…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9條 銀行業辦理各項外匯業務,應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確認顧客身分或基本登記資料,並依本行規定覈實憑辦文件,方得受理。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0條 指定銀行得於其經本行許可之外匯業務範圍內,接受同一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委託代為處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業務;其受託處理業務應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8-1條 指定銀行辦理外幣貸款業務,應依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及本行其他規定辦理。除本行另有規定者外,外幣貸款不得兌換為新臺幣。但以出口為目的而辦理之外幣貸款,於貨品出口後,不在此限。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2條 指定銀行於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外匯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每筆結匯金額以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或等值外幣者為限。二、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之外匯交易,應依其檢送之作業說明或本行之規定,列報於營業當日或次營業日之「交易日報」及「…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8條 …容、填表說明、報表及檢附資料報送方式,依本行另訂之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52條 …理人民幣業務之管理,除應遵循下列規定外,準用本辦法及其他有關外匯業務之規定:一、除本行另有規定外,應於人民幣清算行開立人民幣清算帳戶,始得辦理人民幣業務;於大陸地區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行)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帳戶,並將其…
-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辦事細則 第8條 …、差旅費、加班費等發放事項。十二、現金表冊之編造事項。十三、外匯業務結報事項。十四、公務出國證照手續之辦理事項。十五、宿舍(含招待所)管理事項。十六、所得稅及其他代扣款之繳交事項。十七、勞工保險事項。十八、行政管理經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