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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 5 頁-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4條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之主管機關,為各該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或交通部指定之地方主管機關;其執行機構為各該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所屬或許可之工程建設機構、營運機構或其他土地開發機構。前項主管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土地開發事宜,得…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7條 …建物設計指導原則(含捷運設施需求及設計)、開發時程及其他有關土地開發事項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13條 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土地開發用地時,由主管機關擬定區段徵收計畫及徵收土地計畫書,送請該管區段徵收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辦理。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15條 …或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法人名稱、主事務所、代表人姓名,申請土地開發之地點及範圍。二、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三、財力證明文件或開發資金來源證明文件及類似開發業績證明文件。前項財力及開發資金基準,由主管機關定…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16條 依前條申請土地開發者應自公告期滿後四個月內提出開發建議書二份,逾期視為撤回申請;其開發建議書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基地位置、範圍與土地權屬。二、土地權利取得方法與使用計畫、開發成果處分方式。三、開發項目、內容與用途。四、建…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17條 執行機構受理申請投資土地開發案件時,應就申請投資書件先行審查,所備書件不合規定且屬非契約必要之點者,執行機構應詳為列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視為放棄投資申請。執行機構受理前項完成補正之申請案件,應於…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22條 依土地開發計畫要求設置之公共設施建築及維護費用,由投資人負擔或視合作條件依協議比例分擔,並由執行機構或該公共設施主管機關代為施工或派員協助監督施工。前項屬道路、人行陸橋及地下穿越道之公共設施;應於興建完成後將該部分之產權…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25條 …場,人行陸橋或地下道等工程附屬設施擅自增、修、改建者。二、依土地開發計畫興建之開發設施未盡管理及養護責任,且不服從執行機構之監督與管理者。三、不依主管機關核備之營運管理章程使用開發設施者。投資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執行…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26條 依本辦法申請投資土地開發案件,其符合獎勵投資法令有關規定者,得依法申請減免稅捐。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27條 土地開發計畫經核准後,執行機構得協調政府相關單位配合興修計畫地區外關聯性公共設施及提供技術協助。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29條 依本辦法申請投資土地開發且無償提供捷運設施所需空間及其應持分土地所有權者,其建築物樓地板面積與高度得依下列規定放寬:一、除捷運設施使用部分樓層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外,得視個案情形酌予增加,但增加之樓地板面積,以不超過提供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