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22條 法規: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第五章 監督、管理及處分 第22條 依土地開發計畫要求設置之公共設施建築及維護費用,由投資人負擔或視合作條件依協議比例分擔,並由執行機構或該公共設施主管機關代為施工或派員協助監督施工。前項屬道路、人行陸橋及地下穿越道之公共設施;應於興建完成後將該部分之產權捐贈各該公共設施所在地之地方政府,並交由公共設施主管機關管理維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