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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 9 頁-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下列事項:一、農藝作物栽培方法、品種改良、生理細胞遺傳及生物統計等試驗研究事項。二、農業機械及設施之設計、改良、試驗、機械化經營研究與農業氣象資料蒐集、分析、應用研究及試驗研究事項。三、園藝作…
- 行政獎勵經營林業辦法 第4條 …三百萬株以上,且一年內已供造林栽植使用者。四、發明或改良林木品種、竹、木材用途及工藝品,有助林業或林產工業發展者。五、合於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其查獲違反本法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條之規定,被害面積達十公頃…
- 行政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1條 為保護植物品種之權利,促進品種改良,並實施種苗管理,以增進農民利益及促進農業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行政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3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下:一、品種:指最低植物分類群內之植物群體,其性狀由單一基因型或若干基因型組合所表現,能以至少一個性狀與任何其他植物群體區別,經指定繁殖方法下其主要性狀維持不變者。二、基因轉殖:使用遺傳工程或分子生物等技術…
- 行政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5條 品種申請權,指得依本法申請品種權之權利。品種申請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指育種者或其受讓人、繼承人。
- 行政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6條 品種申請權及品種權得讓與或繼承。品種權由受讓人或繼承人申請者,應敘明育種者姓名,並附具受讓或繼承之證件。品種申請權及品種權之讓與或繼承,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行政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7條 品種申請權不得為質權之標的。以品種權為標的設定質權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質權人不得實施該品種權。
- 行政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8條 受僱人於職務上所育成之品種或發現並開發之品種,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其品種申請權及品種權屬於僱用人所有。但僱用人應給予受僱人適當之獎勵或報酬。前項所稱職務上所育成之品種或發現並開發之品種,指受僱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品…
- 行政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9條 受僱人於非職務上育成品種,或發現並開發品種者,取得其品種之申請權及品種權。但品種係利用僱用人之資源或經驗者,僱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利用其品種。受僱人完成非職務上之品種,應以書面通知僱用人;必要時,受僱人並應告…
- 行政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10條 前條僱用人與受僱人間以契約預先約定受僱人不得享有品種申請權及品種權者,其約定無效。
- 行政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11條 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未共同參加品種權保護之國際條約、組織,或無相互品種權保護之條約、協定,或無由團體、機構互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品種權保護之協議,或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品種權保護不予受理者,其品種權之申請,得不予受理…
- 行政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12條 具備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及一適當品種名稱之品種,得依本法申請品種權。前項所稱新穎性,指一品種在申請日之前,經品種申請權人自行或同意銷售或推廣其種苗或收穫材料,在國內未超過一年;在國外,木本或多年生藤本植物未超…
- 行政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13條 前條品種名稱,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一、單獨以數字表示。二、與同一或近緣物種下之品種名稱相同或近似。三、對品種之性狀或育種者之身分有混淆誤認之虞。四、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行政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14條 申請品種權,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品種說明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品種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之姓名、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居所。二、品種種類。…
- 行政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15條 品種申請權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
- 行政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16條 品種權申請案,以齊備申請書、品種說明書及有關證明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品種權申請案,其應備書件不全、記載不完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不予受理。在限期內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 行政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17條 申請人就同一品種,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第一次依法申請品種權,並於第一次申請日之次日起十二個月內,向中華民國提出申請品種權者,得主張優先權。依前項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時提出聲明,並於申請…
- 行政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18條 同一品種有二人以上各別提出品種權申請時,以最先提出申請者為準。但後申請者所主張之優先權日早於先申請者之申請日時,不在此限。前項申請日、優先權日為同日者,應通知申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均不予品種權。
- 行政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19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品種權申請時,應自申請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將下列事項公開之:一、申請案之編號及日期。二、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三、申請品種權之品種所屬植物之種類及品種名稱。四、其他必要事項。申請人對於品種權申請案公開…
- 行政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20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品種權之申請,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提供品種性狀檢定所需之材料或其他相關資料。品種權申請案經審查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審查結果,作成審定書,敘明審定理由,通知申請人;審查核准之品種,應為核准公告。
- 行政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21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品種審議委員會,審查品種權申請、撤銷及廢止案。前項審議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對品種審議法規或栽培技術等富有研究及經驗之專家任之;其組織及審查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22條 品種權申請案自核准公告之日起,發生品種權之效力。
- 行政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23條 木本或多年生藤本植物之品種權期間為二十五年,其他植物物種之品種權期間為二十年,自核准公告之日起算。
- 行政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24條 品種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對取得品種權之種苗為下列行為:一、生產或繁殖。二、以繁殖為目的而調製。三、為銷售之要約。四、銷售或其他方式行銷。五、輸出、入。六、為前五款之目的而持有。品種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
- 行政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25條 前條品種權範圍,及於下列從屬品種:一、實質衍生自具品種權之品種,且該品種應非屬其他品種之實質衍生品種。二、與具品種權之品種相較,不具明顯可區別性之品種。三、須重複使用具品種權之品種始可生產之品種。本法修正施行前,從屬品種…
- 行政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26條 品種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行為:一、以個人非營利目的之行為。二、以實驗、研究目的之行為。三、以育成其他品種為目的之行為。但不包括育成前條第一項之從屬品種為目的之行為。四、農民對種植該具品種權之品種或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
- 行政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27條 品種權得授權他人實施。品種權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行政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28條 品種權共有人未經擁有持分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或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行政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29條 品種權人未經被授權人或質權人之同意,不得拋棄其權利。
- 行政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30條 …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申請,特許實施品種權;其實施,應以供應國內市場需要為主。特許實施,以非專屬及不可轉讓者為限,且須明訂實施期間,期限不得超過四年。品種權人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經法院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