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條具備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及一適當品種名稱之品種,得依本法申請品種權。前項所稱新穎性,指一品種在申請日之前,經…
- 第13條前條品種名稱,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一、單獨以數字表示。二、與同一或近緣物種下之品種名稱相同或近似。三、對品種之性狀或育種…
- 第14條申請品種權,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品種說明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品種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之姓名…
- 第16條品種權申請案,以齊備申請書、品種說明書及有關證明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品種權申請案,其應備書件不全、記載不完備者,中央主管機…
- 第17條申請人就同一品種,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第一次依法申請品種權,並於第一次申請日之次日起十二個…
- 第18條同一品種有二人以上各別提出品種權申請時,以最先提出申請者為準。但後申請者所主張之優先權日早於先申請者之申請日時,不在此限…
- 第19條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品種權申請時,應自申請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將下列事項公開之:一、申請案之編號及日期。二、申請人之姓名或名…
- 第20條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品種權之申請,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提供品種性狀檢定所需之材料或其他相關資料。品種權申請案經審查後,中央…
- 第21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品種審議委員會,審查品種權申請、撤銷及廢止案。前項審議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對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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