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為保護植物品種之權利,促進品種改良,並實施種苗管理,以增進農民利益及促進農業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 第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第3條本法用辭定義如下:一、品種:指最低植物分類群內之植物群體,其性狀由單一基因型或若干基因型組合所表現,能以至少一個性狀與任…
- 第4條適用本法之植物種類,指為生產農產品而栽培之種子植物、蕨類、苔蘚類、多細胞藻類及其他栽培植物。
- 第5條品種申請權,指得依本法申請品種權之權利。品種申請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指育種者或其受讓人、繼承人。
- 第6條品種申請權及品種權得讓與或繼承。品種權由受讓人或繼承人申請者,應敘明育種者姓名,並附具受讓或繼承之證件。品種申請權及品種…
- 第7條品種申請權不得為質權之標的。以品種權為標的設定質權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質權人不得實施該品種權。
- 第8條受僱人於職務上所育成之品種或發現並開發之品種,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其品種申請權及品種權屬於僱用人所有。但僱用人應給予受僱人…
- 第9條受僱人於非職務上育成品種,或發現並開發品種者,取得其品種之申請權及品種權。但品種係利用僱用人之資源或經驗者,僱用人得於支…
- 第11條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未共同參加品種權保護之國際條約、組織,或無相互品種權保護之條約、協定,或無由團體、機構互訂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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