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內事業」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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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7條 區內事業以保稅貨品名義報運非保稅貨品進口,應於放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補繳稅捐;逾期申報者,除補繳稅捐外,並自貨品進口放行之次日起至稅捐繳清之日止,就應補繳稅捐金額按日加徵萬分之五之滯納金;如未申報,經海…
  2.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9條 園管局或分局對區內事業產品出口價格得隨時稽查。其經查獲低報出口價格者,依有關法令處罰之。
  3.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管理,指有關區內事業設立、合併、分割、增減資、擴廠、撤資或投資計畫之實施、完成、延期、變更及廢止等投資事項之管理。區內事業申請前項投資事項,應檢具投資計畫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所在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
  4.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3條 申請在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設立之區內事業,除須符合本條例第六條區內事業種類之規定外,其實收資本額應達附表所定之標準。
  5.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4條 …投資期程規劃。六、投資效益。七、環保事項。八、其他相關事項。區內事業得視申請內容,增減前項之載明事項,並得補充說明。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內容不完備或有欠缺者,園管局或分局得通知區內事業限期補正,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區內事業未…
  6.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5條 園管局為審查投資計畫及意見徵詢,應成立審查小組。區內事業投資計畫,經審查小組審查作成決議後,由園管局核定執行。前項審查小組之組成及審查程序等相關事項,由園管局另以要點定之。
  7.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6條 區內事業應於投資計畫核定之日起二年內完成其投資事項。投資計畫已載明完成期限並經核定者,依該計畫內容執行,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有正當理由屆期未能完成者,得申請展延,經審查小組作成同意之決議並經園管局核定後,得延長投資計畫之…
  8.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7條 園管局或分局得派員至區內事業查驗,如有未依核定之投資計畫經營者,園管局或分局得通知其於一個月內提出改善或變更計畫。前項改善或變更計畫經園管局或分局認須再修正者,園管局或分局得通知並限期一個月內完成修正。第一項之區內事業有…
  9.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8條 區內事業應於原核定投資計畫經撤銷或廢止後,辦理遷出園區作業,並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變更、解散、廢止登記或其他相關作業。前項區內事業如涉保稅業務,應依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相關規定辦理。
  10.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管理辦法。輸入限制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區內事業應依該表所列規定向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申請辦理簽證;免簽證輸入之貨品,如為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報關進口時,應依該表所…
  11.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工商登記,指區內事業之公司登記、工廠登記、動產擔保交易登記事項;所稱建築之核准發證,指園區內建築物建造、使用或拆除之核准及發證。
  12.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運往區內事業之原料免施品質檢驗。
  13.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立之區內事業,園管局應自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核定之。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有關資料,指區內事業設立申請書所規定應檢附之資料。區內事業之業務須經其他機關許可者,園管局應會同各該業務許可之目的…
  14.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經核准設立之區內事業,其經營事業或加工製造之產品種類有變更或增減時,由園管局或分局審查核定。
  15.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經核准設立之區內事業,其總公司或分支機構應設於園區內。
  16.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3條 區內事業因適用稅捐減免優惠規定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者,應檢附有關文件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核發。
  17.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區內事業之產品屬於應課貨物稅者,免辦貨物稅廠商登記。
  18.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7條 區內事業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輸入之貨品,除因國際條約、貿易協定或基於國防、治安、文化、衛生、環境與生態保護或政策需要限制者外,得自由輸入。
  19.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8條 區內事業銷售貨品或提供勞務予其他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保稅工廠、保稅倉庫、課稅區、自由貿易港區之港區事業、科學園區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之園區事業或其他保稅區者,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20.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0條 …達核發產地證明標準者。但不包括僅出租倉庫或設備供他人使用者。區內事業從事研究發展或提供諮詢、技術服務等業務,如係經營前項轉運業務所附帶發生者,亦屬轉運業務範圍。區內事業如有轉運業務以外之收入,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21.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1條 區內事業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將免稅貨品輸往課稅區委託加工者,其出區之貨品,應非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入之貨品項目。
  22.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2條 前條委託課稅區加工之區內事業及受託人,均應受園管局、分局或海關之查核;其經核准出區委託加工之貨品,限在受託人處所加工,非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准,不得變更之。
  23.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3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由課稅區輸往園區內供區內事業自用或供轉口外銷之貨品,視同外銷,得依規定申請減徵、免徵或退還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前項貨品,其入出區程序如下:一、申請減徵、免徵或退還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者,…
  24.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4條 區內事業自國外輸入之貨品,其於園區內辦理通關手續者,園管局得要求船邊或機邊提貨,有關港口、機場不得計收倉儲費用。
  25.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5條 園區與機場鄰接者,其經機場輸往國外或自國外輸入之貨品,區內事業得依規定在區內之機坪辦理機邊裝卸貨。
  26.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6條 區內事業由園區運往區外及由國外輸往園區之貨品,其在區內通關者,應交由設立於園區之公民營儲運單位或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准之運送人承運。但下列貨品得經駐區海關查驗後,以掛號郵寄或交由買方或賣方指派之人員運出:一、小量、小額貨…
  27.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第2條 …四條第二項所稱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其管理費計收之分類如下:一、區內事業所從事業務依中華民國行業統計分類,歸屬製造業者,以製造業費率計收;歸屬批發及零售業者,以貿易業費率計收;歸屬運輸及倉儲業者,以倉儲運輸業費率計收;歸屬專…
  28.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第3條 …銷售收入、服務收入、佣金收入、工程收入、加工收入、租金收入、區內事業與其總機構、分支機構貨品或勞務之移轉及其他歸屬營業收入等項目。
  29.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第6條 區內事業自核准營業之次月起應繳管理費;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自核准設立之次月起應繳管理費。按建築物樓地板面積計收管理費之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其變更之營運場所,廠房部分於完成變更工廠登記之次月起;廠房以外之營運場所…
  30.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第7條 …額計收管理費者,應於每期終了之次月二十日前,填具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營業額及管理費申報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園管局或分局申報營業額及管理費,並應於當期終了之次月末日前繳清管理費:一、當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之營業人銷售額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