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計畫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事業內容。
二、市場與行銷模式。
三、營業內容。
四、財務計畫。
五、建廠、擴廠及投資期程規劃。
六、投資效益。
七、環保事項。
八、其他相關事項。
區內事業得視申請內容,增減前項之載明事項,並得補充說明。
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內容不完備或有欠缺者,園管局或分局得通知區內事業限期補正,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區內事業未於期限內補正或補正未符規定者,園管局或分局得駁回該投資計畫之申請。
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4條
第4條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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