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申請在加工出口區設立之區內事業,除應有健全之財務計畫外,其實收資本額應達下列標準:一、倉儲業: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上。二、運輸業: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三、承租土地自行興建廠房之製造業: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四、承租或購置廠房之製造業: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其他行業: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但產品或服務具有發展、創新潛力或已經初期研究發展成長中之新創事業,經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