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准許在加工出口區設立之區內事業,除須符合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區內事業種類之規定外,並應考慮下列要件:一、為國內尚未建立或缺乏基礎之產業。二、計畫產品在國內及國際市場尚無顯著飽和跡象者。三、生產過程中可培養國內專門技術員工者。四、能經濟利用土地、水、電力者。五、不危害公共安全及衛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