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土地」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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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5-1條 …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一、另有合理之利用計畫無法參與重建。二、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百分之三十以上且重建計畫範圍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前項公有財產參與重建得採協議合…
  2.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7條 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公有土地,應一律按公告土地現值撥供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前項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原有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及構造物,如需遷建者,得洽由主管機關指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代為辦理,遷建所需費用,由其土地及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
  3.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開發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撥用公有土地,應先行告知公有土地主管及管理機關,免徵求其同意。
  4.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新市鎮特定區內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洽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代為辦理其原有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及構造物之遷建者,該公有土地及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及構造物之補償價款,由開發主管機關先行撥入新市鎮開…
  5.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總成本,指徵收私有土地之現金補償地價或協議價購地價、有償撥用公有土地地價、公共工程費用、土地整理費用及貸款利息等項之支出總額。前項所定公共工程費用,包括道路、橋樑、溝渠、地下管道、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兒童遊樂場、體…
  6.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37條 …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但公有土地面積超過更新單元面積二分之一者,免取得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之同意。實施者應保障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權利變換後之權利價值,不得低於都市更新…
  7.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46條 公有土地及建築物,除另有合理之利用計畫,確無法併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外,於舉辦都市更新事業時,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並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之,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六條、預…
  8.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51條 …共設施用地、未登記地及得無償撥用取得之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公有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與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利息、稅捐、管理費用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之都市計畫變更負擔、申請各項建築容積獎勵及容積移轉所支付之費用…
  9.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42條 …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10.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52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公有土地必須配合當地都市計畫予以處理,其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於興修公共設施時,依法辦理撥用;該項用地如…
  11.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54條 依前條租用之公有土地,不得轉租。如該私人或團體無力經營或違背原核准之使用計畫,或不遵守有關法令之規定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通知其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即予終止租用,另行出租他人經營,必要時並得接管經營。但對其已有設施,應照…
  12.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59條 新市區建設範圍內,於辦理區段徵收時各級政府所管之公有土地,應交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照新市區建設計畫,予以併同處理。
  13.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60條 公有土地已有指定用途,且不牴觸新市區之建設計畫者,得事先以書面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整其位置或地界後,免予出售。但仍應負擔其整理費用。
  14.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76條 …施都市計畫廢置之道路、公園、綠地、廣場、河道、港灣原所使用之公有土地及接連都市計畫地區之新生土地,由實施都市計畫之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管理使用,依法處分時所得價款得以補助方式撥供當地實施都市計畫建設經費之用。
  15.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7條 …並依有關公共設施完竣地區法令規定,就主要計畫街廓核計街廓內除公有土地、公營事業土地、公用設施用地及祭祀公業土地以外之建築用地使用率已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地區,劃定為已發展區。前項已發展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一年內完成細…
  16.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32-2條 公有土地供作老人活動設施、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公共托育設施及社會住宅使用者,其容積得酌予提高至法定容積之一點五倍,經都市計畫變更程序者得再酌予提高。但不得超過法定容積之二倍。公有土地依其他法規申請…
  17.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23條 …(二)檢討原則:1.有增設學校用地之必要時,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並訂定建設進度及經費來源。2.已設立之學校足敷需求者,應將其餘尚無設立需求之學校用地檢討變更,並儘量彌補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3.已設立之學校用地有…
  18.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24條 …檢討規劃之。有增設社會福利設施用地之必要時,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並訂定建設進度及經費來源。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五公頃以上之整體開發地區,除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外,應再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整體開發面積…
  19.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9-1條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其所需費用,由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或公有土地地上權人負擔。前項代金之用途,應專款專用於取得與接受基地同一主要計畫區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土地為限。接受基地同一主要計畫區內無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土地可供…
  20.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16條 容積之移轉,應由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或公有土地地上權人檢具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為法人者,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三、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
  21.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17條 …;符合規定者,除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土地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或公有土地地上權人依第九條之一規定繳納代金完成後逕予核定外,應於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公有土地地上權人或前條第三項實施者辦畢下列事項後,許可送出基地之容積移轉:一、取…
  22. 行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第11條 …準。前項復育基地及損失基地,以相同類型濕地為原則;復育基地為公有土地者,異地補償面積補償比率應依附件三所定面積之二倍計算之。
  23. 行政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9條 獎勵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內之公有土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於公告前應先徵得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
  24.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52條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由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興建並無償移轉予受災地區受災居民之住宅,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25.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第3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得與相鄰公有土地合併標售。前項合併標售,由國防部與公有土地管埋機關協議辦理。
  26. 行政土地稅法 第7條 本法所稱公有土地,指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及鄉、鎮(市)有之土地。
  27. 行政土地稅法 第20條 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28. 行政土地稅法 第22條 …苗用地、儲水池、農用溫室、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用地,仍徵收田賦。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田賦。
  29. 行政土地稅法 第28條 …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30. 行政土地稅法 第30-1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一、依第二十八條但書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公有土地,以實際出售價額為準;各級政府贈與或受贈之土地,以贈與契約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二、依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私有土地,以贈與契約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