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7條 法規:新市鎮開發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土地取得與處理 第7條 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公有土地,應一律按公告土地現值撥供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前項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原有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及構造物,如需遷建者,得洽由主管機關指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代為辦理,遷建所需費用,由其土地及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及構造物之補償價款內支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